备受关注的“出租车空驶费案”一审迎来了败诉的结果,北京丰台法院近日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一审驳回了乘客熊武状告出租车公司要求返还5元“空驶费”的诉讼请求。(《法制日报》10月17日)
向乘客收取“空驶费”,是全国许多城市出租车行业的通行做法,其依据来自国家发改委和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乘客熊武败诉,是因为出租车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空驶费”,行为并无不当,起诉出租车公司属于主体不符。在笔者看来,出租车“空驶费”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从经济角度分析,出租车行业收取“空驶费”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原则。
乘客乘坐出租车,如同商业上的买卖,应该坚持公平交易、等价交换原则。按此原则,乘客乘坐了多长时间、多少路程的出租车,就应该按照其实际“消费”的时间和路程付费。至于乘客下车之后,出租车能否接到生意、是否处于“空驶”状态,则和乘客没有任何关系,乘客自然不必为其没有“消费”的时间和路程埋单。开出租车也是做生意,做生意经常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开出租车,空驶也是正常的。而且,如果在向乘客收取“空驶费”之后,出租车马上又接到了生意,没有空驶,之前收取的“空驶费”是否应该退还?这又是一个问题。
出租车“空驶费”,是在乘客乘坐一定路程(北京为15公里,上海为10公里)以上开始收取。这意味着,乘客“消费”得越多,单价越贵,这同样违反了基本的商业原则。我们去旅馆住宿,住一个晚上200元,如果包住一个月,旅馆就可能给我们打折;在街头买水果,买一斤是原价,如果买十斤就可能享受到优惠,打折或者多加几个水果。这些做法,是人们在商业活动中长期形成并被普遍遵守的“习惯”,可到了出租车这里,却反其道而行之,坐10公里是原价,坐20公里就要在原价的基础上加收50%,难怪一些精明的上海人想出了“妙招”:若要去一个20公里远的地方,就分段两次打车,打两个10公里比打一个20公里的车,恰好可以节省6元钱。
“空驶费”的“起收里程”同样值得关注。比如在上海,10多年前,在上海中心城区打车行驶10公里,所到之处也许就是城乡结合部,出租车确实可能要空驶返城。而如今,上海的城区面积在迅速扩大(其他城市也一样),从市中心打车行驶10公里,可能只是刚过内环线,那里依然是热闹繁华的市区。再加上人们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经常坐出租车的人越来越多,出租车行驶10公里后基本上不存在“空驶”问题。而上海出租车“空驶费”的起收里程,仍然是10多年前的“老皇历”,其不合理性日渐彰显。反观广州市,从2004年11月开始适时调整了“空驶费”的起收里程,由原来的15公里改为35公里起收。
总之,笔者认为,明显违反基本商业原则的出租车“空驶费”,应该取消;如果在短时间内无法取消,各城市也应该依据本地情况,延长“空驶费”的起收里程,让大多数乘客不必再为这个莫明其妙的“空驶”埋单。(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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