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德尔福公司在美国密西根州特洛伊市宣布,德尔福及其在美国境内的38家子公司已依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在纽约市提交了进行业务重组的自愿性申请。德尔福的非美国子公司未列入申请范围,将继续经营,不受美国法庭的监管,也无须遵守《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要求。据悉,德尔福的全球管理团队将继续管理公司在美国和全球的业务,德尔福全球业务和向客户的供货有望不会中断。预计将在2007年初至年中德尔福完成其美国业务的重组,脱离第11章业务重组程序。
据介绍,破产保护不同于破产,《美国破产法》第11章允许企业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保护后继续日常运营,以解决财务困难。
德尔福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RobertS.“Steve”Miller指出:目前劳工协议带来的成本高昂和繁重限制,已损害了德尔福的竞争能力。德尔福申请破产保护就是为了保护公司的价值、完成公司转型、解决德尔福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由此造成的美国业务成本居高不下的问题。据悉,德尔福计划融资45亿美元,在维持全球业务的同时调整全球产品结构和制造业务的布局,保住核心业务。
在提交自愿性申请的同时,德尔福还提交了40多项“首日”动议,涉及德尔福的员工和业务营运、此项申请后DIP融资、延续供应商关系、客户处理、某些有待执行的合同、税务和相关事宜、公用工程、留住专业人员和案件管理事宜等。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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