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燃损失险的几个具体问题:
①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的火灾。
②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③无论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每次赔款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五、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二)责任免除
(1)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2)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3)轮胎爆裂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1)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2)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3)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六、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条款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的比例按照基本险的规定确定。
(四)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附属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如在保险车辆上加装制冷、加氧设备、清洁燃料设备、CD及电视录像设备、检测设备、真皮或电动座椅、电动升降器、防盗设备、GPS等。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新增加设备单独损毁,如被盗窃、丢失、故障、老化、被破坏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实际价值:指在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市场价格,保险金额在实际价值内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4)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5)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未列明的新增加设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七、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1)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②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③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2)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①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②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③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L为限)、充电;
④更换轮胎。
(二)责任免除
(1)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5)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第2条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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