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上述内容规定了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实际价值。
(四)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h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h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登报声明:指被保险人在通知保险人后,在保险人指定的报纸上登载其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的声明。
(2)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汽车行驶证、汽车登记证书、汽车来历凭 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还须提供购车原始发票、车钥匙等。
(3)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汽车行驶证、汽车登记证书、汽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保险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4)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6)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规定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处理方式,需要说明的是:
保险车辆全车损失的,按本附加险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
保险车辆部分损失的,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处理方法的规定: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保险人尚未赔偿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只按本附加险有关赔偿的保险责任进行赔偿;保险人已赔偿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做好该车的善后工作。
二、玻璃单独破碎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可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
(三)责任免除
除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之外,还包括:
(1)灯具、车镜玻璃破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玻璃破碎,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①本附加险所称玻璃,仅指保险车辆的风挡玻璃和车窗玻璃;
②汽车灯具玻璃、车镜玻璃破碎等均不属本附加险责任;
③发生玻璃单独破碎后,保险人按受损玻璃的实际修复费用给予赔偿;
④选择进口风挡玻璃投保的,按进口风挡玻璃的价格予以赔偿。选择国产风挡玻璃投保的,按国产风挡玻璃的价格予以赔偿;
⑤本附加险不计免赔。
(四)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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