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辆停驶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2)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二)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2)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另外,保险人对车辆被扣押期间的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60天。
(四)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投保本附加险时,由保险双方在保险单上约定日赔偿金额和赔偿天数。约定赔偿天数最高为60天。
(2)赔款的计算公式为:
部分损失赔款=日赔偿金额×实际修理天数
全车损毁赔款=日赔偿金额×约定赔偿天数
(3)在保险期限内,每次赔偿后要冲减约定的赔偿天数,赔偿天数一次或多次累计达到约定赔偿天数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到期时,无论赔偿天数一次或多次累计是否达到约定天数,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如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到期时,保险车辆尚未修复完毕,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天数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四、自燃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
(1)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二)责任免除
(1)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2)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1)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2)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3)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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