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香港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内容
香港汽车损失险承保条款有两种,被保险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一:
(1)是“被保险汽车或其零件、配件遭受毁损或灭失时,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
该险种以综合方式承保,被保险人应特别着重于不保事项。共同不保事项包括:
①敌人侵袭、外敌行为、战争及类似战争的行为、叛乱、内战、军事训练、演习或政府机关的征用、充公、没收、扣押或破坏;
②核子反应、核子能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③罢工、暴动、民众骚扰;
④未经保险人同意而变更汽车使用性质;
⑤承保地区以外发生的损害;
⑥除授权许可的驾驶人外,其他任何人所造成的意外损失或责任;
⑦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并未附加于保险单内的任何合同责任。
同时,香港汽车保险实施无赔款减费制度和自负额条款。
香港无赔款减费分为5级:满1年无赔款,按续保的保费减20%;满两年无赔款,按续保的保费减30%;依此类推,连续满5年或以上者,则减60%;另外,在香港汽车保险单中规定,连续4年及5年无赔款者,在保险期终了,仅有1次赔款,在续保时视为满1年无赔款及满2年无赔款,按续保的保费减20%及30%的优惠;这对连续四五年无赔款的优秀驾驶人比较合理公平,被保险人不会因一次赔款而丧失所有的优惠。
自负额是指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自行负担的损失金额。非由保单中载明的驾驶员驾驶汽车所致的损失:1000港币;被保险汽车处于停驶状态或盗窃或企图偷窃所致的损失:1000港币;洪水、台风、飓风、火山爆发、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500港币;由25岁以下的人或临时驾照的持有人或持有驾照未满两年者所致的损失:1000港币。
(2)是“被保险汽车因火灾、自燃、闪电、爆炸、盗窃或有盗窃意图所致的毁损或灭失,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该险种采用列举的方式承保。所指发生的事故损失为盗窃或企图偷窃所致的损失,并包括零配件单独被窃的损失。所谓盗窃包括抢夺。
香港对于盗窃所致的损失定1000港币的溢额赔偿的标准。
(四)香港汽车强制保险
1951年,香港政府模仿英国政府的汽车强制保险,颁布了《汽车保险(第三人危险)法规》。香港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自此之后成为强制保险,但仍以过失责任保险为基础。该法规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1983年,其中明确指出,“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汽车,须投保第三人责任险或提供40万港币的保证金,否则为违法行为,将处以1万港币的罚金,并拘役12个月,同时吊销驾驶执照12个月到3年不等”。
香港汽车强制保险的承保范围是:“本公司将依责任限额及管辖权条款的限制,对被保险汽车或被保险人驾驶非属于或租于自己或其雇主或其合伙人的汽车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任何人的死亡或体伤、财物毁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且受赔偿请求,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将依责任限额及管辖权条款的限制,对任何受允许的驾驶人或受被保险人邀请乘坐或上下被保险汽车的人,因被保险汽车或其装卸有关所引起的以外事故,致任何人的死亡或体伤、财物毁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且受赔偿请求,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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