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进程(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11:50  人民交通出版社

  (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从而也揭开了中国保险史的新篇章,使保险事业的发展纳入了社会主义轨道,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福利服务。

  发展新中国的保险业,首先是从整顿和改造旧中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开始的。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在上海市军管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金融处下设立了一个保险组,专门负责接管官僚资本的保险机构和管理私营保险公司。当时共接管了官僚资本保险机构21家,实行监理的有两家。对私营保险业实行重新登记,并缴存规定的保证金,经批准后复业。当时复业的华商保险公司63家,外商保险公司42家。与解放前比较,华商保险公司减少了2/3,外商保险减少了1/3,淘汰了不少投机性保险公司。1949年6月20日,中国保险恢复营业,统一办理对外分保。经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在北京成立,这标志着新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从此开始了。

  为了恢复国民经济,规定由中国保险公司单独对外分保业务,这是因为中国保险公司的内部组织和制度比较健全,保险技术力量较强,并设有多个海外机构。对外商投资的保险公司先不采取促进他们联合经营的办法,有47家公司参加了“民联分保交换处”,这样就割断了其与外商公司的分保关系。随着国营外贸系统和新的海关的建立,对外贸易由国家专管,外商保险公司招揽不到业务,纷纷申请停业,到1952年底和1953年初有28家私营公司合并组成公私合营的太平和新丰保险公司,在1956年这两家保险公司合并成为太平保险公司,专营海外业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后,主要经营的业务是火灾保险与运输保险,沿海口岸还承保运输兵险,并强调保险必须与防火相结合。与此同时,对旧的保险制度作了一系列改革,修改了保险单,扩大了保险职责范围,降低了费率和简化手续。1951年2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团体和个人人寿保险、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物资运输保险和棉花运输收购保险。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机构方面作了整顿和精简,并贯彻自愿原则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停办了部分强制保险,并在巩固业务基础上试办了一些新的业务。1958年1月召开第六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农村保险要积极办理牲畜保险,重点试办农作物保险,城市业务要积极发展人身保险和公民财产保险,继续办理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和运输保险”。

  当时还决定国内保险业务除强制旅客保险外全部下放给省市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据统计,从1949~1958年的10年期间内,各种保险费收入总计16亿元,共支付赔款3.8亿元,除了上缴国库外,积累保险资金4亿元,拨付防灾费用2300万元,结余的资金都存入银行作为信贷资金使用。在这一时期,社会主义保险事业取得可喜的成就,完成了对私营保险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保险体系,普遍建立了保险机构,制定了新的规章制度,恢复和开办了许多业务,培养了一大批保险干部,并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分保关系和货损、船损检验的代理关系。但由于创办社会主义保险事业的经验不足,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失误,如贯彻保险自愿原则不够,为了完成业务高指标,一度在农村出现强制保险现象,后经中央制止才得以纠正。

  由于对保险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在1958年全国人民公社化的高潮中,错误地认为“一大二公”以后,生老病残和灾害事故统统可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保险在中国已完成历史使命。

  1958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财贸工作会议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对外保险业务转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外局办理,编制人数只定为30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分别交给铁路、民航和交通部门自保。国内保险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停办了20年的结果,使人员和资料大量散失,拉大了与国外的差距,以致后来再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保险成了一门要抢救的学科。国内保险业务长期停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的历史原因是当时的经济管理体制和“左”的经济方针,主观上的原因是没有深入研究社会主义保险理论,没有从理论上弄清社会主义保险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1979年的全国人民银行分行长会议提出恢复国内保险机构和业务。经国务院批准,国内保险业务从1980年起开始恢复,这使我国保险获得新生。国务院在1982年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肯定保险“是一种利国利民的好事,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一环”。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和自愿的原则”,开办了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汽车保险等业务。根据国务院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1984年1月1日起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单独作为国务院直属局级单位的经济实体。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性质和业务活动作了规定,并对建立一个多层次的保险体系作了规定。

(编辑:)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