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打破了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经营主体多样化,其中符合条件的外商可以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
原有二手车交易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的规定,使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受到阻碍,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二手车及汽车市场的发展。《办法》明确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均可依法申请从事二手车经营。
《办法》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一是增加二手车交易的透明度,经销企业不得隐瞒车辆的有关真实情况,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和车辆的性能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承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三是规范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办法》还要求加强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管理,对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档案制度和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作了相应规定。本报记者王光辉发自上海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