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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三者险与强制三者险之争再掀波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 13:36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 杨慧博) 一位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市民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的诉求却被法院驳回了。“先行赔偿”再次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市民李贵贤将为肇事车辆承保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却表示“赔偿必须在确定致害人与被害人的赔偿责任之后”。

  李贵贤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起诉保险公司的。但保险公司却表示,本案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并非强制责任保险,本案不能盲目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上周,法院驳回李的诉讼。朝阳法院认为,在相应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政法规尚未出台、保险公司并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在现阶段,受害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并不妥当。

  而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文件,自2004年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但这个说法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新闻背景

  关于 “先行赔偿”

  今年10月通过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经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新规定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但“第三者强制保险”却仍然不见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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