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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要“撞了白撞”也不要“车负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 13:09 北京青年报

  昨天下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为近段时间关于新交法的各种讨论和争议暂时画了一个句号。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调整人、车、路三者关系的问题上,改变了过去几十年来“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以下同)的生命权大于机动车路权的准则,立法思想发生了从偏重保护机动车到保护行人的变化。对于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认定,加重了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而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的利益。这一带有原则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新交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中。

  新交法第七十六条的内容,被人们形象地概括为“机动车负全责”。也许出乎立法者意料之外的是,这一条款很快受到了广泛的批评。比较集中的批评意见是,该条款虽然旨在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但它为了维护一些有过错的行人的利益,却把一些无辜的机动车司机推向了“深渊”,是一种严重的权利保护失衡。行人是人,机动车司机也是人,“以人为本”既包括以行人为本,也应当包括以司机为本。北京市在制定本市新交法《实施办法》的过程中,对第七十六条引发的强烈反响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尽可能兼顾不同群体、不同方面的利益,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公众参与如此这般积极踊跃,立法者如此这般“小心翼翼”,这在以前是不多见的。

  昨天通过的北京市新交法《实施办法》,明确了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前提,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机动车司机的赔偿风险,是对新交法第七十六条的淡化处理。与“机动车负全责”相比,北京市《实施办法》的法律设计没有明显损害行人的利益(行人在交通格局中仍然被视为弱势一方),但对机动车司机利益的保护有所加强。这可以视为对舆论和民意的回应,也显示了公众参与在法律制定中应有的影响力。

  在现代社会,法律和政治一样,都应该是各相关阶层之间、各利益主体之间博弈并妥协的产物。如果说“机动车负全责”是一个极端,那么,前几年一些地方出台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则是另一个极端。而当初“撞了白撞”在社会上激起的强烈反弹,其程度丝毫不亚于今天的“机动车负全责”。在“撞了白撞”的反弹之下,法律走向了“机动车负全责”,在后者的反弹之下,法律终于走向了相对持平的“中庸”。中庸中庸,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精髓,中庸之道强调不走极端,“过犹不及”,这看似在揉面团、和稀泥、“劫富济贫”、“损有余以补不足”,其实反映了对人群、事理、情势、全局的清醒认识与协同把握。不要“撞了白撞”,也不要“车负全责”,北京市制定新交法《实施办法》体现的“极高明而道中庸”,对我们今后的法律生成、政治决策和公众参与是一个很好的启示。(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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