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交法”尘埃落定 保险制度亟待跟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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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 13:05 北京青年报 |
昨天下午4点零1分,本市“新交法”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新交法提出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机动车按过错责任赔偿”等规定,有效地解除了机动车司机面对交通事故赔付的心理压力。这意味着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司机不用再自己出钱赔偿,或在超过限额部分承担一小部分,并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转嫁风险。但这使现行保险制度与新交法的实际矛盾变得犹为突出。很多人甚至因此对新交法的可操作性表示怀疑。对交通法的争论热点开始从“人车之争”是否公平转向了对目前保险制度的批评。也使人们对新交法的关注焦点,从“无过错责任”争议转为对保险制度急需跟进的强烈呼吁。 在此项法规“浮出水面”的第一时间,记者在会议现场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 谈到“新交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难点时,王嘉彦认为将集中在保险以及赔偿额度上,目前国家大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由国务院来制定,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出台具体规定,预计今年年底前将会完成。同时他个人认为,在国家强制保险规定出台后,将会对保险公司有一定的约束。 之所以把保险定为“新交法”实施中的难点,王嘉彦说,据他了解,强制保险出台后额度也不一定会很大,因为它要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程度来制定一个额度,因此还需要商业保险作补充。 事实上,虽然目前我国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在验车和年检时受到限制,实际上具有强制性,但因保险公司使用的是商业保险条款,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面对交通事故进行赔付时出现功能错位,导致有些保险公司对无过错机动车司机进行拒赔,出现有司机竟乞求交管部门将无过错的自己判定为有过错,以期得赔偿的“闹剧”。 保险额度也是令人关注的问题。据调查,北京市场80%的车辆强制第三责任险在10万元以下。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人身损害的责任,提高了赔偿水平,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死亡的人身赔偿往往超过20万。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按老标准赔付后,责任者还要承担10万元以上的巨额赔偿。 据了解,对汽车交通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国家,都建立了保险制度。目前法国、英国、美国、韩国、新加坡、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均通过专门立法或在民法中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制度成为无过错责任实施的基础,其作用一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二是分担肇事者的责任。 保险业人士介绍说,强制三者险具有强制性、覆盖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体现的是社会保障,强调的是社会公共机构救助和政府责任。本来应与国家新交法同步出台的,但半年过去了仍迟迟不露。业内人士表示,强制三者险多易其稿,目前仍在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中。 当记者问到从“新交法”表决通过到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两个多月的“空挡期”时,王嘉彦说,法规在没有正式生效前还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 -文/辛华本报记者 -背景资料 “新交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谭卫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