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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可怕的“撞伤不如撞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 20:37  信息时报

  娄国标

  9月15日上午8时40分左右,广州市海珠区土华村一女工被大货车撞倒在地。据目击者称,货车撞人后没有马上停下,而是从女工身上碾过之后才急刹停车,致使女工当场死亡。这种车祸本来也不算罕见,但当时一名曾开过8年车的旁观者一句话,却为这起交通事故加上了一个沉重的注解:“我们开车的有个公开的秘密,把人撞残废了比撞死人还要多赔钱。”沉重、愤慨,已经无法全部代表我看到这句话时的心情。我们最大的疑惑在于,在人的生命权至高无上的今天,在倡导以人为本的今天,是什么造就了这个“公开的秘密”?

  也许那位旁观者的话很片面,但也反映了部分司机的心态———现实的土壤中到底有没有“撞伤不如撞死”的“恶之花”呢?相信没有人敢下结论说“没有”。既然“撞伤不如撞死”成为了流传于汽车司机中的一个“公开的秘密”,那么我们的生命安全又拿什么来保障?

  “撞伤不如撞死”之所以能大行其道,是因为一直以来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标准偏低。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撞死人的赔偿标准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所谓的生活费一般是指用于吃穿用的一般消费支出,往往比较低。而《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些规定,导致的结果往往是一部分司机养成了“伤的赔得比死的多”、“死了,一次性赔清;没死,一辈子倒霉”的观念。死亡赔偿对司机的震慑力度过小。于是,有些司机为了逃逸,干脆就将被害人撞死,造成“死无对证”的局面。

  但现在,我们欣喜地看到,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这一现象终于有了改观。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出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再直接规定赔偿的数额和种类,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由“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10年延长到20年。现在,撞死一个人,赔偿金额最高差不多达百万元。

  死亡赔偿标准的提高,体现的是社会对生命价值的尊重。表面上看,它所涉及的只是个别受害者利益。但从本质而言,它不但遏止了“撞死不如撞伤”这样的非道德行为;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同时,它也对那些开车像“盲头乌蝇”一样的司机提出更严重的警告:小心驾驶,否则,你将要为此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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