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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部门明确表态 欧Ⅲ排放小车减税政策暂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 09:46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高涛) 广州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昨日称,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正式发出通知称,“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可以减征消费税的政策”将暂缓执行。 

  据介绍,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于去年底曾下发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对达到欧洲Ⅱ号和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的减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提高企业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的门槛。根据原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再次发出通知指出:“鉴于目前小汽车欧洲Ⅲ号排放标准正在制定中,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车用油品质量尚未解决,上述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提醒小汽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仍应按规定税率交纳消费税。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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