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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 岂能不容理--推敲《交通安全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 13:55  青年时讯
法不容情岂能不容理--推敲《交通安全法》

  俗话说,法不容情。法律对任何人是不讲情面的,这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但法要是不容理,那这法律就值得人们思考思考了。

  北京公交公司的兰师傅,做梦也想不到自己处理得当的驾驶措施,竟然给公司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这天,兰师傅驾驶着公交车在公交车道上正常行驶。突然,一行人打着电话横穿马路,无视来回穿梭的车流。兰师傅赶紧一脚刹车将车停住。可是,车上的乘客由于惯性太大而一股脑地冲向了车前部。部分乘客受了伤,其中一位中年女士伤势较为严重。车上的乘客非常气愤,纷纷下车谴责横穿马路者,但得到的回答是:“你有本事撞我啊。”说完扬长而去。

  由于没有留住那名肇事者,兰师傅的单位只好为那位伤势较重的女士支付了医药费。而造成此事故的“元凶”,竟然“逍遥法外”。兰师傅怎么都想不通,处理得当的紧急制动,却要自己来承担责任。

  谁来约束行人

  我们套用《交通安全法》,兰师傅如果没有将车停住,而是将横穿马路者撞倒,负全责的应是兰师傅。因为,他在即将发生交通事故时,处理不得当。而现在看来他刹不刹车都得掏医药费,但刹与不刹车又决定了这起交通事故的性质。

  谁来给行人违章制定法律?难道只是罚款这么简单吗?这里不能单纯从法律范畴来约束此类事情发生。中国道路千千万,交通管理者只能择其重,无形中就产生了管理漏洞。行人道德水平参差不齐,保不齐有哪些“愣头青”横冲直撞,而法律的主旨是在约束事件参与双方的行为。一方面约束机动车如何遵守交通规则,一方面行人又无所顾及,约束也无用,这就行成了交通问题不稳定的隐忌。到最后,机动车再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故意“碰瓷”,我看你这司机又有什么脾气?

  谁来弥补法律以外的道德问题

  我们再来看看发生在两辆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某日下班时的十字路口,一辆出租车在左转道行驶。这时从其右侧直行道蹿出一辆汽车,想违章并线加在出租车前面,却见出租车司机直接将车提速,撞向了欲并线的那辆车。在警察没来之前,我们都能猜到处理结果,违章左转的汽车负全责。本来这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交通事故,可目击者的一番话,倒是提醒了记者。

  据目击者描述,该出租车为一辆国产品牌汽车,从外观看至少已有6 7个年头,车身非常陈旧,几近更新边缘。而那辆违章车则是一部较为高档的私家车,两车相撞吃亏的当然是违章车辆。那么,出租车放着大好时光不去载客赚钱,却和这私家车较起劲来,其中深意恐怕大家都能明白。

  从道德意义上讲,该受谴责的是那位出租车司机。他明知道这样会造成严重后果,还非要撞上前车,他所持的就是法律赋予其合法的行车路线。而那辆私家车就要为其违章付出代价,这个代价是可避免的:要么他别违章,要么出租车司机让他一步。

  虽然私车司机对交警一再强调是出租车故意撞他的,但警察给出的理由是:“我不管他是不是故意撞你,我只看现场,现场是你违章。你负全责。”那么《交通安全法》在保护守法者权益的同时,却忽视了权益之外的某些东西。例如该起事故,至少目击者可以证明出租车是故意的,而这一判断就上升为刑事案件,也就是故意损害他人财产。倒霉的私家车主,谁让你违章来着?

  谁来理顺事故的来龙去脉

  我自己也亲身经历过一起责任无法判定的交通事故。

  某日下班高峰期间,我行车至安定路小关路口,从最右侧公交车道驶出一辆出租车,强行向我车道并入。而与此同时,我的车左侧道一辆索纳塔也在向我车道并入,于是三车形成了“箭头”形。出租车与索纳塔相互挤,结果出租车胜出,这时我继续直行,而索纳塔并无避让之意,继续向我车道并入。由于两车距离接近,我只好向右躲闪,而索纳塔仍然继续向我靠拢,无奈之下我只好继续向右躲闪,可是右面的公交车道也有车,我赶忙刹车,只听“哐”一声,我的车和索纳塔亲密接触了。

  亚运村交警中队一名警察看完现场后,做出快速处理结果,我负全责。原因是现场显示我违章行车,前右轮已驶入公交车道,属于违章并道。其依据是《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第八条第二款: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变更车道一方负全责。而这时,那辆索纳塔的所有车轮已经进入了我行驶的车道。

  这样的处理我当然不满意了,这明明是他在变更车道时撞上了我的车,怎么就成了我的全责了呢?警官向我解释:“在双方当事人陈述完经过后,不能确定责任归属的,依据现场来做出判断。”

  如果我当时不躲闪,那么将会是另一种结果:我大模大样地站在一旁,看着交警处理那小子。正是我的自我保护意识造成了这样的后果。

  事后在采访过程中,警官的一番话令我茅塞顿开:“以后遇到这样的情况,就别让。你该怎么开就怎么开,撞上了就是他的责任。”可是,真要是这样做,我哪儿耗的起那时间啊。车撞坏了,警察处理、保险公司认定、理赔、修车,这一套下来没个二三十天肯定完不了。

  法律保护弱者的同时,还要保护守法者。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守法者却得到了“惩罚”。交通法规的制定是否存在漏洞呢?某些条款浸透着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无奈和困苦。

  这不像体育比赛,会有电视录像可以重放。交通事故通常发生在一瞬间,事故处理人员不去下功夫研究事故造成的根本原因,只用一条法规将其界定:你触犯这条法规,你就得承担责任。无法断定责任归属的情况下简而化之,这样恐怕违背了法律存在的真正意义。就像《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行人或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负全责。而补充条款说明,机动车司机能够证明是行人一方违章而造成事故的,可减免其部分责任。谁在开车的时候还时刻惦记着出了事故要搜索证据,举证的难度已经宣判了责任的归属:司机负全责。

  光这一个第七十六条就引起了如此众多的质疑声,《交通安全法》中还有经不起推敲的条款吗?也许只有那些“倒霉”的肇事者自己知道吧。(青年时讯记者 邸强/文)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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