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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撞了白撞”案:新交通安全法背后的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 10:07  21世纪经济报道

  吴亮达郁闷坏了。

  两个月前的那场交通事故,成都市交管局的认定清清楚楚:行人王建强违法横穿马路导致了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司机吴亮达在整个事件中没有违法情节。

  然而,王建强还是把吴亮达告上法庭,而吴亮达又反诉王建强,还把人保四川分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戏剧性的是,双方的主要法律依据都是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这部法律,历经四次审议修改,最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五次会议上以94.67%的支持率通过。

  然而,实施不到四个月,多起“撞了白撞”案引起争议一片。8月1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了四川首起“撞了白撞”交通事故民事索赔案后,此案引起的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热度,已经绝不亚于当初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前前后后的沸腾。

  “撞了白撞”案

  今年6月28日,吴亮达驾驶微型客车以“20公里每小时”的车速行驶至一公交车站前,行人王建强突然横穿公路,与车子相碰,王建强受伤,吴立即将他送到医院,并垫付了4533元医疗费。

  两天后,成都市交管局作出事故认定,王建强违法横穿马路,王的过错导致了交通事故,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建强对此不服,7月下旬,一纸诉状将吴亮达告上法庭,索赔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费共计约2万元。而吴亮达更是不服,他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要求王建强退还其垫付的医疗费,并赔偿其修车费400元。

  8月19日的庭审中,双方都引用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例》第76条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吴亮达认为,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交管部门认定行人王建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有话要说,根据《保险法》规定,“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否则不予理赔。

  而王建强的代理律师雷丹玫表示,第76条白纸黑字规定得很清楚,“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责任。

  这话什么意思?交管部门认定王建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并不是指赔偿责任。王建强虽然违反交通法规,但并没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情形,赔偿责任应由吴亮达承担,王建强的过错可减轻吴的赔偿责任。

  “巧啦,我们都用第76条为自己找理由”,吴亮达的代理律师陈烨哭笑不得,他认为对方片面理解法条,“以人为本没错,但并非是将一切责任都推到司机头上嘛———更要注意‘过犹不及’的古训。”

  此前,对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我国一直是“以责论处”,即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过错方根据相应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来,不少地方还出台规定,如果是完全由于行人的过错引起事故,无论损失多大,司机概不负责。

  这种所谓“撞了白撞”的规定,曾引起激烈的反对,被认为是把脆弱的肉身同冰冷的钢铁同等对待,完全丧失了法律的温情,这种争议一直伴随《道路安全法》修改的始终。

  新《道路安全法》最终否定了这一规定,把事故责任同赔偿责任分开,这种做法获得了“以人为本”的广泛赞誉。新的规定还引入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公司的“麻烦”

  吴亮达在反诉王建强的同时,还将人保四川分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9月30日,此案将再次开庭审理。

  早在5月17日,吴亮达就向人保四川分公司蜀都支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是现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吴亮达收到的拒赔通知书上说,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方在该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无责任比例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吴亮达说他很难———夹在了行人与保险公司中间,左有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右有保险法。成都市交管局的孙科长介绍,“这样的纠纷,成都市有很多起”。

  “从事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只可能依据《保险法》、《合同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办事。”人保四川分公司代理律师李志强说。同时他还强调,吴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的,而非“强制”的,因此不适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又回到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个具体规定,就是保监会负责起草的《机动车第三者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今年2月草案已经送到了国务院法制办,但时至今日,仍未见出台。

  那么5月1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第三者责任险”,到底是不是“强制第三者责任险”?

  “没有买第三者责任险,是上不了车牌的。这不是‘强制’是什么?”泸州市泸县法院民一庭庭长许玮说。而人保四川分公司另一代理律师张建林的理解却不同,“在该条例出台前,现在的‘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商业保险,保监会也是这么认定的。”

  而在今年五月,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曾透露,“尽管条例出台滞后,但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24个省市的地方立法一直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5月1日后各地仍按照地方立法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不存在法律衔接上的冲突。”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前秘书长魏羽弘告诉记者,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相关法律法规未作相应调整,确实给业界带来很大麻烦,“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这与行人的损失、司机的投保额没有必然关系,我认为应根据两点来判断: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是否有明确规定,二是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果法院判决司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再修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8月9日,北京市人大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机动车负全责”的问题成为焦点。

  反对者言,司机担全责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容易助长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更何况现在还有人利用撞车来诈钱,在人性关怀问题上不可“过犹不及”。

  而支持者认为,“生命高于一切”,行人违章难道就要让他付出生命的代价?任何社会规则的制定,当把人和人的生命摆在首位,难免会和物质至上者的观念相冲突,“以人为本”难胜“以车为本”的问题需要警觉。

  8月19日,就在本案当事人在法庭上“斗法”之时,四川省高院已就各方争论最大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法部门修改法条:

  一是把第76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机动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是在该条文后面增加“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时,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等内容。

  据记者了解,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修改建议的正是泸县法院的许玮。许玮认为“第三者一般不了解车方与保险公司的情况,把保险公司拉进来,便于查明事实,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对赔偿费用的审核”。

  李志强律师则坚决反对,“这缺乏法律依据,大量的诉讼将使保险公司遭受巨大损失,违反公平原则。”他强调,“以人为本也要讲方法讲原则,考虑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身为成都公交公司员工的全国人大代表周屏感受也颇深,“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公交车司机都说自己的责任更大了,我甚至听到有的司机报怨‘没有错也要赔,不合理’———我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司机随时想到自己责任重大,就可避免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如果第76条的确存在很大漏洞,民众修改呼声很高的话,在明年3月的人大会上我们将正式提交修改议案。”

  8月23日,在听取了大量市民和专家意见后,她直飞北京,把一份修改建议书呈递至全国人大常委会。

  本报记者 何忠平 实习记者 刘渝阳 成都报道

  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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