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不能蒙混过关 “召回”出台四个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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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 10:08 潇湘晨报 | |||||||||
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发布了4个实施细则,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4个实施细则为“汽车召回”起了良好铺垫作用。 汽车缺陷不能再“蒙混过关” 目前,一些汽车生产厂家由于担心主动召回会产生负面影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并不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往往打着“优惠服务”或其他名目的幌子,“悄悄”地让4S店的技术服务人员解决产品缺陷问题。 “这种做法虽也能解决产品缺陷,但侵害了公众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损企业诚信。”省质监局总工程师江涛表示,《规定》正式实施后,企业如果还想采取这种不当的方式“蒙混过关”,最终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四个实施细则的发布旨在确保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的搜集,确保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调查和认定程序,对实施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的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检测与实验数据的客观、科学、公正、权威。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将撤消资格 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优先选择经国家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如果此类检测机构不能满足需要时,其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相关实验(试验)室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委托任务。 这个办法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的机构,若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委托检测与实验任务;检测与实验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将被撤消其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缺陷汽车信息系统开始接受投诉 召回管理制度虽然10月1日起才实施,但国家质检总局9月2日公布了实质性推动汽车召回的缺陷汽车认定4套办法,缺陷汽车信息系统也开始接受用户投诉和企业信息备案。记者从省质监局投诉举报中心获悉,目前车主投诉的主要问题仍集中在汽车的安全性上。 据悉,车主要投诉或咨询,可通过登录汽车召回网(www.qiche365.org.cn),或发送电子邮件到zhaohui@qiche365.org.cn,以及通过电话、传真(010-65087922)与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中心联系。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车主提交的有效投诉信息都会反馈到相应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处。这些信息能为国家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缺陷、制造商及早发现缺陷提供帮助。(本报记者 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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