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了配合3月15日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8月又发布了四项配套办法,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缺陷汽车产品监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并于8月2日至3日召开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宣传贯彻会。会上,质检总局的领导及专家为汽车厂商讲解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及职责、缺陷汽车产品的认定和检测监督,并对汽车厂商的疑问,作出了回答。
召回制度实施之前的汽车能召回吗
《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那么在此之前购买的汽车会不会被列入召回的范围呢?期限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许多的汽车厂商提出这样的问题。的确,期限的规定代表着庞大的客户群和随之而产生的费用。
面对这个问题,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的毕处长解释:期限的问题在《规定》中的第七条有明确的解释,召回的期限为: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期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因此,以前购买的汽车只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一旦厂家发布这种车的召回,同样享有被召回的权利,向前追溯的具体时间就是要看车主购买汽车的时间。那就是说,最早可以追溯到1994年,这其中包括了90年代的大部分的主流车型,使更多的消费者可以享受到召回的权利。
召回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召回所产生的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召回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运费,这笔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来掏呢?这也是厂商最关心的问题。“如果我有用户在西藏,但是我们在西藏没有维修点,那么召回时的运费由谁来承担?”一位厂商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这也是参会的厂商都在等待的一个答案。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的汪处长给大家解答了这个问题。《规定》中指出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这其中也包括维修费、工时费、配件费等。“由于你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当然应该由你来赔偿嘛!”汪处长用一句很简单的道理明确了制造商应尽的义务。
进口汽车能召回吗
虽然现在国产轿车已经相当普遍,但是高档轿车市场还是进口轿车的天下,市场份额还是比较大,此次也有很多进口商参加宣贯会,其中一位提到“我们这个品牌旗下有很多车型,其中包括一些进口车型,这些车有一部分不是通过我们销售到国内的,请问进口车以及这些其他渠道销售的轿车如果存在缺陷,是不是也在召回的范围内呢?”专家解释道: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第二条: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对进口商的定义也进行了描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因此,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进口商应该按照《规定》,对相关汽车产品实施召回。也就是说,进口商也有履行主动召回的义务。(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