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浙江金华车祸以及事故认定判决过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 15:05  浙江金华市交警支队

  5月13日上午9时10分许,家住金华市婺城区将军路的周某(男,39岁)驾驶浙G/07110号大客车(属金华市金温快客有限公司)由金华驶往温州,沿金华市区双龙南路由北向南行驶,途经双龙南街与新环城南路交叉口时,与沿新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由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岗山村的何某(男,38岁)所驾驶的浙G/24836号面包车(实载13人,核载6人)发生碰撞,造成乘坐面包车的一人死亡及杨长更、陈翠妹、王庆光、赵荣庆等9人受伤9(其中1人伤势较重)及车损的重大事故。

  该事故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由周某与何某负同等责任,浙G/24836号面包车上乘车人杨长更等人无责任。因事故人身损害赔纠纷,杨长更于2004年7月5日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一被告何秀根的委托代理人(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王旭建)辩称,原告起诉第一被告不当,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应当适用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被告金温快客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由其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超出部份再根据过错责任按比例分担,本案赔偿责任应当是第三被告,应由其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支付。经原告杨长更于申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3日通知中保金华市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于8月3日、8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第三被告中保金华分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第三被告的诉请。主要理由是:1、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实行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强制三者险具体的保险内容和赔付办法等,国家至今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是以商业三者险的形式,来执行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强制三者险,而在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是有责赔付,即投保的驾驶人,经交管部门认定有责任过错,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2、我公司与金温快客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此第三者险非彼第三者险。双方之间只是一般的合同关系,而不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强制责任险关系。商业险的自愿合同约定不能上升为国家强制力。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4年6月4日作出的对保监厅[2004]90号函的答复:如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期限又超过2004年5月1日的,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而不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赔偿。

  第一被告代理人针对第三被告的抗辩而辩称:1、在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第三者责任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两者性质是一样的。交通安全法为了保护机动车第三者的利益,是从全国范围的角度强制推行的,强制推行前的第三者责任险与强制推行后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同性质的一个险种。3、被保险人之所以参加保险,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不可意料的风险,这个不可意料的风险应包括法律法规、政策上的变化带来的风险;不可意料的风险,理应由保险人承担;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只是调研部门,不能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申判委员会,因此第3被告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保监厅函[2004]90号函的答复,不能作为司法依据。

  8月28日下达了(2004)婺民一初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准确,以采纳。被告金温快客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为被告中保金华分公司,因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实质上均为强制险,表现在不投保该险种的机动车,公安车管门不予年检(国家保监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明确指出:“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自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三者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故本案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第3被告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保监厅函[2004]90号函的答复抗辩不能成立。因本案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第二被告保险金额50万元不一定能足额赔付全部损失,本案标的额如超出保险金额,由被告金温快客公司与被告何秀根按责任比例各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长更的损失为误工费1306。5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1090元,合计人民币3646。5元。

  二、被告中保金华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被告金温快客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予以赔偿。

  三、超出上述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金温快客公司与被告何秀根各承担50%的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交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编辑:赵焕)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