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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新交法第76条缺乏可操作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 08:28  北京青年报汽车时代

  汽车观察

  对新交通法规76条的争议还在继续,很多市民的情绪既愤怒又无奈,同时又期盼社会舆论的压力能使这条引起争议的法规有所改变。

  但也有一些貌似“冷静”的声音认为,这些愤怒的人们是因为“断章取义”,是因为“误读”。那好,我们来看看完整的条款:第76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冷静”的人认为,很多人没有读清“但是”后面的字句,也就是所谓“有证据证明”,和“……故意造成”。

  表面上看,这些规定无懈可击,问题是,如果我是一个驾驶员,我正常行驶在马路上,我是不是时时刻刻地要准备收集证据呢?我有什么能力去举证非驾驶员和行人违章呢?又如何去证明“故意”呢?总不能每天上路前,在副驾上配一位事故科的交警吧?!

  所以,才有市民很激烈地指责76条的制定者“没开过车”!

  这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这是一个不公平、将来也很难实施操作的法规。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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