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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76条之七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09:50  中国汽车报

  [一] 让违法者获得飞来横财 守法者倾家荡产?

  和朋友们过马路时有人念了一段“民谣”:“要想富,过马路;不行上高速,撞上就暴富。”

  还有人告诉我:“据‘专业’人士称,汽车碰瓷儿的最佳位置是汽车的右前轮。往这个位置上撞,人既不会伤得太重,又不至于被刹不住的车轧上,而且,关键是能达到获赔的目的!”

  以前说的碰瓷儿,都是一些人专门盯着有违章行为的司机,趁他们违章时抓住机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要求赔偿,让违章司机吃个哑巴亏。

  但现在不同了,第76条的实施,为碰瓷儿人拓宽了“发财致富”的道路,以前专找违章司机碰,现在可以名正言顺地往遵守交通法规的司机车上碰,只要这辆车符合碰瓷儿者的标准。

  因为按第76条规定,任何一种交通事故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最幸运的,也就是减轻责任了。虽然第76条中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在实际当中,这一免责条款却很难实施。目前,并没有一个完善的手段来确认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碰瓷儿,尤其是机动车与行人及非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再加上行人是弱者,机动车是强者的人为划分,使这一免责条款更难兑现。

  照此推断,本来就已经屡禁不止的碰瓷儿现象,会因第76条的关爱而变得更加嚣张,专门从事碰瓷儿的人也会增加,让越来越多的违法者获得飞来横财,让更多的守法者倾家荡产。这样一来,交通秩序也许真的会像一些第76条的辩护者说得那样,会越来越好?(冯英杰)

  [二] 行人违章不赔反赚?

  如果你开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一只狗不知从哪儿蹿到了马路上,虽然你及时采取了刹车措施,但是小狗的性命还是被你躲闪不及的车轮夺去。这时,你千万不要以为要赔偿狗主人什么损失,根据动物致人损害,由其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你并不用为不慎被撞死的小狗负责,相反狗主人还要对你在这起事故中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因很简单,狗主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才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

  在德国,道路两旁立有动物标志的提示牌。大概的意思是要提醒驾驶员,如果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因小动物横穿马路,驾驶员要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先让小动物通过,但是动物的穿行如果真的阻碍了交通,那么驾驶员则可以直接撞过去,而无须对因阻碍交通而死去的动物负责。

  与之类似的情形,如果在正常行驶的道路上,一违章行人突然从隔离带跳出,欲横穿马路,最终因机动车驾驶员躲闪不及而导致行人伤亡的事故,按照第76条的规定,违章行人是不用对驾驶员负责的,反而驾驶员还要承担对违章行人的赔偿责任。

  作为人类,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就是大脑能够支配自己的行为,即便是一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监护人也要对其行为负责。那么,连没有自我支配能力的动物,在违反交通规则后主人都要对事故负责,那么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来说为什么却不能?

  2004年8月19日,320国道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微型小客车为避让一只横穿马路的狗不慎坠下12米高坎,后又翻入河中。造成2人死亡、8人受伤。看来,狗主人这次的责任可不小!(王 璞)

  [三] 行人封闭路上被撞 警察也该成被告?

  北京奥拓车主撞死翻跃栏杆横过二环路主路的行人,一审判决巨额赔款一案,也被京城媒体炒得沸沸扬扬,连许多资深专家、律师也纷纷出面,或从法理上、或从“人理”上争论是司机该承担责任,还是行人该承担责任。其实如果认真追究起责任来,不仅开车在二环路上跑的奥拓车司机责无旁贷,就是负责该事故处理的北京市宣武交通支队也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为什么,因为这段路是你宣武交通支队管的。

  北京二环路是北京市第一条全封闭、全立交的机动车快速城市环路,无论是从设计要求上,还是管理要求上,都不允许行人和非机动车进入。不准进入的行人却跑进二环路被撞死,负责二环路管理的交警干什么去了?交通队为什么没有尽到禁止行人进入二环路的职责,却毫不脸红地把责任推给本不该对行人进入环路负责的奥拓车司机。既然76条讲的是强者负责,那么失职的交通警、失职的交通队也应该成为被告,也应该对被撞者承担责任。推而广之,修二环路的建筑公司、设计二环路的设计院,都对被撞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因为他们也没有尽到防止行人进入二环路的责任。比起奥拓车司机来,交通队、建筑公司、设计院都是更强的强者,仅从这一点来说,“76条”就大有修改的必要,让所有的强者都承担责任,这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弱者。(王 璞)

  [四] 掉下地铁被撞伤 地铁司机也要承担责任?

  2004年3月10日,北京民警曾对在地铁站内因找不到厕所,而跳下地铁只为“方便”的徐某予以治安警告的处理。也就是说,在这件事情中,终于轮到弱者来承担责任了。为什么这一规则却不适用在汽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呢?

  依据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第147号《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26条中明确指出:禁止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第37条同时规定:违反该办法第26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要按照一定的轨迹行驶,如果有人违法穿越,在没有躲闪余地的情况下,地铁、轻轨的司机刹车不及只能一头撞过去,成了人们常说的“撞了白撞”。某网友说过的“我的同事在知春路附近被城铁给撞成重伤,却得不到赔偿”就属于这种情况。

  汽车本就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行人闯入了他的轨道,还要驾驶员承担,那么,有轨的交通工具也应当都承担责任,火车撞人要赔偿、地铁撞人要赔偿、轻轨撞了人也应当赔偿。(张肃菲)

  [五] 撞上钻栏杆的人 火车也该负全责?

  2004年8月29日上午8时许,一辆豪华中巴客车行驶到北京、河北、天津三地交界处附近时,为避让同方向行驶、突然要违章拐弯到马路对面的一骑自行车老人,中巴车司机急踩刹车、向左打方向盘后,车身调转90度侧翻,造成车上十余名乘客不同程度被碰伤,其中两名女乘客受重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翻车的责任要由中巴车司机承担,而骑车的老人不承担责任,因为与司机相比,他是弱者。

  2004年6月,海口某高速公路,一正常行驶的凯越轿车为了避让一横穿道路的妇女,撞上了护拦,车辆损毁严重,车内的司机及三名乘客两死两伤,而横穿马路违章的妇女却安然无恙地逃跑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不可能做出赔偿,因为行人是弱者。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强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弱者负责。照此推断,今后,在放下栏杆的铁路道口,如果火车撞了越过栏杆的汽车、钻过栏杆的行人,火车司机都要承担责任了。因为火车与汽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比,火车是强者,那么发生事故后火车要对汽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都要负责。以此类推,飞机在跑道上撞上散步的行人,轮船在航道上撞上垂钓者,都一律要由驾驶者负责,因为他是强者。

  很简单,势力的强弱是博得法律同情权的惟一砝码。只要你是弱者,法律会不顾一切地保护你,即使你违反了法律。所有的弱者还在等什么?(王 璞)

  [六] 在禁止游泳的河道被淹死也要放水的人负责?

  在北京京密引水渠和护城河边,随处可见禁止游泳的告示牌昂然而立。但是每年夏天,在这些明令禁止游泳的河段淹死游泳者的报道都屡见报端,成为北京人见怪不怪的平常事。据说这些牌子是水务局立的,而河里的水也是上游的密云水库按水务局的调度命令放下来的。

  笔者邻居家曾发生过这样的悲剧:刚满16岁的小伙子,背着父母到河边去游泳,一个猛子扎进护城河,就再也没有活着上来。最后的结果是悲痛万分的家人把尸体领回来火化了事。虽然是未成年人出事,但也没听说水务局或密云水库赔给他们一分钱。多少年来,谁该对这些在禁泳区被淹死者负责,好像从来没有人提出过异议。

  如今第76条出来了,恐怕要有人比照着第76条上的规定,为在禁止游泳的区域淹死的亡灵找后账了。既然在禁止行人行走的汽车专用路上撞死行人,开车的要负责,那么在禁止游泳者游泳的河道里淹死人,也该放水的、管水的人负责了。因为在汽车专用路上行走的行人是弱者,无论他该不该走上马路,他都没有责任,在禁止游泳的河道里游泳的人也是弱者,无论他该不该跳下河去,他也都不该承担责任。游泳的人是弱者,管水的、放水的人是强者,如果你不往河里放水,怎么能淹死人呢!看来,随着第76条的出台,原来许多看似合理的规则都是不合理的,都不是以人为本,都得改。(沈承鹏)

(编辑:仝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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