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了16年,风平浪静,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仅仅4个月,就引起了轩然大波。
引起争议的主要是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李万华律师认为,之所以引起不满,是因为该条规定有模糊不清的地方,主要有两点。
一是但书中说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违章有一般违章、有严重违章,责任有全部责任、部分责任、轻微责任、也有无责任。但是,但书中只规定了减轻责任,对驾驶员就显失公平了。如果是对方百分之百的责任,驾驶员又不能证明对方是故意的,这不就难办了。”李律师认为,这部分规定的弹性太大,应当细化。
很多法律界专家都认为,如果这条能够改成“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就好了。也就是交警在处理事故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驾驶员的责任大小,如果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员没有任何责任,那么,驾驶员可以免除责任。
二是关于故意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故意的行为怎样认定,什么情况下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什么情况下是故意?不好界定。”通常人的理解是,明明知道不该这样做,却偏偏这样做是故意。新华字典上的解释是,有意识地那样做就是故意。那么,明知行走在机动车道上是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偏走在了上面,这就应当是故意的行为。
且不说人车混行的路段,单说说封闭的高速公路和环路。有隔离带,防护栏拦着,是为了不让人进,但明知不让走,非要走,这不是故意是什么?这时,不用举证就知道他是不是故意。这是普通生活中人们容易认定的故意行为,然而,有更多的故意行为是不容易认定的,也有更多的故意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是不容易区分。76条将这个疑问抛给了驾驶员和交警。
“我认为,76条的规定对行人有倾向性。”李律师给76条下了定论。
截稿前,记者从北京市某交警队的领导那得到这样一则消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就要修改了,我们坚决拥护法律制定者,也希望他们制定的法律能够保护合法者利益。(李立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