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四川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一份特殊的传真,传真指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三大漏洞。
漏洞一,“有责不担”势必放纵行人违法。新交法76条规定了驾驶员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碰撞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驾驶员的责任可以减轻,也要负担一定的赔偿,但是,却没有规定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条不改,行人、非机动车违章岂不更加肆虐。
漏洞二,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显失公平。按照上述规定,机动车承担责任后,会根据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果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赔偿数额超出保险公司承担的范围,机动车驾驶员还要承担剩余的赔偿,而违章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不用承担任何赔偿的同时,还可以得到赔偿,有失公平。
漏洞三,有悖“侵权归责”的法律原则。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行为人有过错,承担过错责任,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这点非常明确。
四川省高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向最高院提出修改意见,是因为各基层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遇到了障碍,他们不能判受伤的行人有责任但不能得到赔偿,但也不能判没有任何责任的驾驶员赔偿违章行人,因此,他们将这个疑问推给了四川省高院。
据此,四川省向最高院提出了两点建议:
一是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原条文中的“机动车方应承担责任”要有个限度。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了即便机动车驾驶员没有责任,也要承担10%的赔偿,其实就是规定了一个上限。但现在的规定似乎没有上限。因此,四川省高院的建议是,这条应当改:该承担的责任就承担,不该承担的不承担,有责任就赔,没责任就拒赔,这样才合情合理。
二是增加一个说明,就是“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时,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之所以要增加这条规定,是因为这样做可以加大赔偿力度,保护受害者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