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赵中鹏 通讯员 范红萍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首次判决支持了一被撞车主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两车相撞后,无过错车主要求过错车主赔偿由于撞车而导致车辆性能降低的车辆贬值费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2003年4月,司机王某驾驶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德外大街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后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了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轿车,易先生受轻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易先生1200元的医疗费。虽然被撞捷达轿车后经修理恢复使用,修理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易先生认为,他的车辆被撞后虽已修好但车辆的性能降低,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费达17000元,再加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评估费共计20710元应得到赔偿,因此起诉至法院。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易先生的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法院终审判令对方赔偿易先生的车辆贬值费及眼镜费、误工费等共计207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