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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赔付行不通 “强制三者险”何时真正现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8:47  深圳特区报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赔付问题,近来深为公众关注。按今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对于“强制三者险”具体的保险内容和赔付办法等,国家至今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采访中发现,目前只能以强制购买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形式,来执行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强制三者险”。

  事实上,“商业三者险”与“强制三者险”之间,存在很大区别。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简称“商业三者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费用,保险人不予承担。

  而新交法所规定的“强制三者险”,其赔偿范围比“商业三者险”要广得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两种“三者险”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强制三者险”处于赔付最前沿,但凡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先行赔付,即使投保人无责;超过限额部分,再由相关人员承担。而“商业三者险”则是“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如果保险公司承保“强制三者险”,其负担的风险将会大得多。

  当然,事故的受害行人是“强制三者险”最大受益者。因为新交法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下,为相对弱势的行人群体,提供了更强的权益保障。

  因为“强制三者险”的具体内容至今没有出台,所以投保人购买的实质上仍是“商业三者险”。

  采访中,平安保险公司车险部一位业务员说,今年“五一”前后,平安保险公司都只有一种“三者险”,即“商业三者险”,其赔付方式也依旧是按责赔付。笔者再三确认,她都很肯定:保险公司不可能“无责赔付”。其它保险公司也都是“有责赔付”。北京市保监局财险处代处长卢勇也证实,现行的“商业三者险”在“五一”前后,并没有太大变化。

  事实上,5月1日后,驾驶人以为自己买的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三者险”,结果从保险公司买的仍是“商业三者险”。如果保险公司不执行新交法的“无责赔付”,那么,在新交法下,投保人的利益自然得不到合理保障,驾驶人的赔付风险大之又大。

  据了解,新交法实施后,驾驶人面临理赔难。一个多月来,机动车没有责任而依据新交法规定应由“强制三者险”赔付的情况已出现不少,理赔的单子却压在保险公司里无法兑现。

  保险公司不实行“无责赔付”,其直接理由便是:虽然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却符合《保险法》。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在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是“有责赔付”,即投保的驾驶人,经交管部门认定有责任过错,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

  这种矛盾如何解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相应的调整。———人民视点: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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