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下称《召回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与媒体的热捧、车主的期盼不同,有关专家认为,汽车召回制度已形同“鸡肋”,可有可无。
因为在《召回规定》中,最让车主难以接受的是,对于严重隐瞒汽车缺陷的厂商最高罚款竟然只有3万元。
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这样解释:“作为一部门法规,其权限也就这么大,部门法规最多只能罚那么多。”“显然这是极不合理的。这个汽车《召回规定》的处罚至少应该考虑到汽车厂商的违法所得,和对当事人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别说3万元,就是罚款100万元,也不一定能解决隐瞒汽车缺陷有可能造成的问题。而违法者则有可能已赚取了1000万元,甚至更多。”
罚款就要罚得违法者肉疼
面对即将实施的《召回规定》,大众汽车(中国)投资公司有关负责人说:“这将有利于中国汽车制造企业全面提高竞争力,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但在记者调查的几家知名汽车厂商中,有的竟称“不太了解”,有的则表示仅仅“听说过”。许多中小汽车厂商还处于对《召回规定》的了解阶段,没有具体的整改措施。“我们已经接到车主的召回投诉300多起。”中国汽车召回网吴先生说,该网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专门为汽车召回制度的推行而推出的网络平台,主要接受车主投诉及汽车厂商召回公告的发布。
“现在这个罚款条款不是我们首定的,而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召回规定》起草者之一、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汪立昕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罚款,是指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的处罚。企业经营主要靠信誉,没有信誉就没法发展了。真到了失去信誉的地步,就不是罚款3万元的问题了。”
“作为生产厂商,国家怎么规定,我们就怎么做,我们不会说罚多了罚少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上海大众汽车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的《召回规定》既然是一部法规,就该照着办。”
“尽管存在一些有争议的细则或内容,可起码我们有法可依了。”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服务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先生认为,《召回规定》不仅保护了消费者,也保护了汽车厂商。有时只是因为一辆汽车存在缺陷或瑕疵,消费者就找媒体曝光,而厂商怕闹大了会有不良影响,不得不做出很大的让步。
北京现代汽车公司销售本部售后支援科科长李健维认为,对隐瞒汽车缺陷如何处罚和判定,在实际操作上会有一定的难度。“光靠处罚肯定解决不了问题。”中国汽车召回网吴先生认为,行政处罚的力度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约束,如果厂家隐瞒缺陷的话,车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厂家有声誉被毁的危险。因此对厂家来说,风险不仅仅是罚款。
日本三菱汽车公司自1992年8月以来,共隐瞒了155起汽车零部件质量问题,其中的42起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召回。今年这次丑闻让10多名前三菱高管被捕,三菱的信誉遭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
有人担心,在汽车召回制度完善的日本,尚有厂商铤而走险,那么,处罚力度不足的中国呢?如果这个规定仅建立在汽车厂商的诚信或依靠车主的民事诉讼上,人们不能不质疑《召回规定》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当初行政处罚限额的目的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乱罚款。现在看来,对违法行为不但要罚,而且罚款数额应比违法所得要多,只有这样,违法者才会感到疼。”姜明安说。
规定罚款限额合不合理
无论是国家质检总局的官员还是法律专家,都提到了“最高罚款3万元”的处罚条款源自“国家有关规定”。
记者查看了199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发现行政罚款最高限额的规定。后来在《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发现了相关规定,这个文件是国务院1996年4月15日发布的。
该文件中提出:“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这份文件,本来是限制政府部门乱罚款,保护企业的。时过8年,该“文件”竟面临着新的问题。姜明安说:“国务院这个通知应该撤销或修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只要有违法所得,这个违法所得就是可以计算的,就应该按照所得利益来罚款,法规规定绝对数额是很不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姜明安认为,罚款一定要高过违法所得才能起到整治的作用。
姜明安呼吁:“国务院各个部门在制定法规罚款的时候,凡是有违法所得利益的,最好按照违法所得利益的1至5倍来罚款,不要有限额规定;没有办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或没有违法所得的时候,可以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这样才比较合理合法。” (魏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