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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机动车撞人负全责”实施中的问题(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 17:17  新浪汽车
专家谈“机动车撞人负全责”实施中的问题(下)

公安大学教授余凌云回答网友提问

  专题:北京市民质疑“机动车撞人负全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专家谈“机动车撞人负全责”实施中的问题(上)

  网友:什么叫弱者?像车辆、自行车行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都是依照交法的规定平等使用道路,新交法的做法是讲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平衡参与打破了,使机动车成为了表面的强者,真正的弱者。那么就是说现在的这种规定,能博得大多数人的欢迎?是保护不守法者,导致事故的频出实为害人,而且又与己无损。第三保护弱者,这个法律是建立在平等条件下的保护,新交法的不平等规定使弱者某种意义上转换成强者,可以在破坏法律的同时又破坏法律的保护。这个强者别说违法,就是守法与非机动车相比还是弱了。

  主持人:我想问一个问题,是不是新交法打破了一个平衡,使强者和弱者的身份发生了一个转变?

  余凌云: 它实际上我们说从规则的制定上,照理来讲你这么设计,大家觉得可能更加公平一些,比如你这个司机你是驾车,你是一个高度风险性的行为,因此你应该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我想这个问题可能很多司机应该他是能够接受的。出问题你要负举证责任,你要负主要的举证责任,而且你要负比较大的责任,这个我想这个司机也能够接受。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撞行人这一面,撞行人这一面应该是什么?你行人要违章的话,第一我交警的处罚应该重。这有点像到市场上买东西一样,市场上买东西这个东西不敢去实施了,对不对?如果要是处罚重了,你行人违章,比如没有横行道的地方,或者封闭的高速公路上你还强行的穿行,那么处罚就是重,不是现在对司机违章你能罚到两千吗,行人违章为什么不能罚到两千?如果行人严重违章,把他处罚的力度高。这种情况下他能够很好的又达到一种平衡,使得行人他不敢违章。司机比方说哪怕我就撞上你了,我赔你这个钱,你行人更加得不偿失,司机也不会有这么大的争议。

  第二个还是我刚才讲的,外在的一些制度没有到位,比如说执法能不能到位,保险能不能到位,责任认定这个究竟能不能到位?这些我说如果要是都能够到位,这种平衡我觉得还是大家能接受的。

  网友:行人违法在先,导致了这个事故的发生。现在让司机负比较大的责任,现在大家比较关注的是这方面。而且新交法实施以来,奥拓车撞人的事故,大家都会举这个例子说明问题,行人违章在先,结果奥拓车本身也有违章,造成这个事故,判定了这个司机要赔这么多钱,对他来说他也是无法承受。而且交警在处理的时候,完全是司机一方责任较大,而行人这一方却没有追究太多的责任,是不是也是打破了一种平衡?

  余凌云: 这个问题实际上还是从交警执法上来讲。因为从法律上来讲,法律上你研究一下76条,76条只是说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按照交通规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多少没有规定,怎么操作它?应该从公平原则上操作它。比方说你谈的这个案子,你谈的这个案子,你交警在执法的时候,怎么样从公平的角度上达到一种平衡,这种平衡是从执法上可以解决的,而且从法律上它完全有空间可以解决,不是说这种情况下一律是你司机很大的责任,如果要是这个行人他违章,他的过错违章是很严重的,过错更大,那我觉得这个情况下行人他承担的责任应该更大。

  比如举一个例子,车子车速本来正常过来,已经离得很近了,一米远你还强行往上冲,想过,这个时候我汽车是60迈,你就是60米还往上冲,这种情况下尽管你不是碰瓷,你想早点过马路,这种情况下行人违章当然很严重。这种情况下撞到行人,你行人承担更大责任,我司机责任要不要?是要,但是我责任很小。这个问题我觉得在执法上完全能做到,在法律空间上已经完全给了你,完全可以做到。所以我们说在这个问题上,会不会我们司机现在产生一种不公平,会不会因为在执法问题上导致的。仍然还是对法律的理解问题上导致的。

  主持人: 执法问题是不是可以通过各地制定这种实施的细则来规避这个缺点?

  余凌云: 我觉得可以的,因为从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这条的规定只是规定行人违章我采取了这个措施,要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多少?双方的责任是怎么配置的?我完全在地方性的法律完全可以规定。比如行人在这起交通事故里面,你行人是严重违章,司机没有违章,或者司机有轻微的违章,这种情况下行人负70%的责任,你这个司机负30%或者40%的责任。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你不违法。因为减轻责任,减轻到什么程度?这个完全要从公平的角度上来进行实施,而且怎么样有利于更好的保证交通安全,更好的保证降低这个交通事故率,使大家都增加交通安全的意识,守法的意识,这个方面积极的效果上来去追究他。

  网友:如果在高速路上行人违章,为避让行人造成翻车,造成驾驶员及乘客死亡应该怎么赔?

  网友:如果行人违法,造成车辆的损害和驾驶者的人身伤害怎么办?

  余凌云: 这种情况,我们讲还是按照76条的规定,76条的规定,我们说这里面主要是在操作上到底怎么操作,我觉得在实施细则里面还是可以有操作的空间的。比如我这个司机,我撞上你了,撞上你的同时我因为来不及刹车,我又碰到电线杆,造成我司机也受伤,你行人也受伤。这时候我们先看谁的过错,谁的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责任,看谁的责任。

  首先你行人有没有违章?你行人是违章了。第二个司机有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如果采取制动措施,司机没有违章。这种情况下,我碰到你了,司机他有没有一定的过错呢?他有过错。他可能照理来讲,车速要是当时能够及早发现这个情况,早一点采取制动措施,他可能不会出现这个问题。因为以前别人跟说过有一个同志,说二十年还是三十年他没有出现一起交通事故,他的做法就是他观察路况,老远就观察路况,一有什么异样情况他提前把车速降下来,踩刹车,这就是我们讲司机要集中注意力。

  这种情况下司机撞到人尽管没违章,但是你车速太快了,这种情况下应该车速稍微降一点,你还是有过错,你应该还是承担一定责任。这种情况更多的责任应该是对方承担责任。

  从赔偿的结果上来讲,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它有一个抵消的过程,看责任大小,要是你承担60%,我承担30%,你给我赔款,照理论上来讲,你给我赔钱,我给你赔钱,相同重叠的地方取消了,看最后谁给谁的钱,这个问题。

  这个在细则里面作为一个比较原则的一些规定,原则的规定就把握什么呢?把握谁的违章严重程度,从公平角度上来讲减轻责任能够减轻到什么程度?这个你是不是可以做初步的一个基准?作为一个初步的基准,可能大家对76条的理解更加到位,不会觉得好像是现在很多同志谈的这些问题,我撞到人就是我的责任,什么什么,还是在法律的理解上有的时候出了一点问题。

  主持人: 网友认为,撞人不如就给他撞死了,我付一次钱就可以了。如果撞伤了我这一辈子就栽里面了,你对这条怎么看?是不是新法会加重这种现象发生?

  余凌云: 首先我们说这个观念是完全错误的,而且在实施中千万不能这么做,因为我们在实践中就出现,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对方挂在车上,有的司机强行把他拖走,把他拖死,这种情况下不是变成一般的交通肇事,那就变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了,变成刑事罪了,这种想法是不可取的。

  另一方面我们说实践中有没有这种情况?撞死一次性赔清,后面没有很多后遗症,我撞残了后面有很多麻烦事,有没有?有这种情况。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觉得是不是以后还可以通过完善保险制度来解决它?当然有一个逐渐的完善的过程。

  网友:新交法出台以后,媒体报道的也比较多,之所以现在引起市民比较大的关注,也在于媒体对这方面进行一些报道,从各个角度。我想问一下,你认为媒体对这件事情的报道上有没有误区和需要反思的地方?

  余凌云: 我觉得还是有误区,误区在什么地方?第一个在讨论的时候,他对这个《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到底是怎么规定他没有很好的理解它,所以就出现我一开始来的,有的出租车公司就给出租车司机说的,你只要撞到行人你就的全责,不是这个道理。它还存在减轻责任和免除责任的问题,减轻责任在立法上还有进一步细化的必要和可能,这刚才我已经都谈到了。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讨论问题首先要明确它这个规定,正确理解情况下我们再评价这个到底怎么样,这是第一。

  第二个,当然我对于我们这个媒体组织这个讨论,我觉得是非常值得赞赏的,而且对于我们现在的立法,媒体进行讨论,公开搞听证,我觉得这也是民主进步的表现,因为这个事情是大家的事情,大家都可以发表言论。即使我在立法上可能有一些配套措施,有一些具体的制度上他规定的不是非常好,有一些外在的制度,辅助的制度没有完全跟进,通过媒体的讨论,通过大家的参与,越变越轻,怎么样能够帮助我们地方立法,能够在法律框架内他能够做到的问题补足,这样大家以后就会感觉到在执法上最后的结果还是比较公平的。你比如我们刚才讲的,地方性立法里面有没有可能在减轻责任上它做一个比较好的基准的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违章的严重程度,规定一个百分比,规定一个基准,他能不能做?当然可以做。进一步明确什么叫减轻?减轻从99%一直到1%,这都是减轻。没有免除,叫你1%也是减轻,这里面完全很大的法律的贯彻执行的一个空间你可以做。

  第二个执法上,你可以做,保险的改革上地方政府也可以进行指导,保险公司以后进一步发展的规划。包括我们讲大力推行中介组织,推行中介组织你有没有可能做?我觉得作为一个倡导性的东西也可以做,也符合我们现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也符合十六大的精神。所以大力发展中介也是一个方向。

  还有我们说要不要在责任认定上给他一个公平?我觉得这个必须要考虑。只不过你怎么给他一个空间?采取什么方法给他一个空间?这个还可以再研究。

  网友:余教授,前几天媒体也报道了一起交通事故,在四环中关村桥,有人在横穿下面深槽路段的时候被撞伤了。而且当时也不知道哪辆车撞了,他身边过去了十多辆车根本没有人停下来去救这个人。是不是负全责的规定出来以后,因为害怕无法承受交通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者将更多,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余凌云: 第一我们觉得首先从社会道德角度上来讲,作为一个司机他不应该这样,你撞了人以后要积极救助他,不能够逃逸,逃逸以后造成的结果是很严重的,这是第一。

  第二从法律制度上来讲,你不能说有这个76条的规定,我怕承担责任我就跑。因为实际上在法律上它已经为当事人风险的责任承担问题,他已经做了很大的努力,他要求你搞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就是把你这个风险,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你个人,都是降到比较低的水平上。就一般你撞了人,谁负担?谁买单?还是保险公司来买单,它体现一个社会责任的社会化风险的转移,分化的情况。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再加上还有一个社会救助资金的制度,作为司机不应该说撞了人以后就跑。如果要是跑了话,在法律上他的结果更加严重。因为我们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对交通逃逸这种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

  网友:机动车负全责这款出来以后,会不会助长行人交通违法?会不会造成更多交通事故的发生?

  余凌云: 这个问题实际上还是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我自己一直是感觉到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违章的问题,非机动车违章的问题处罚的力度不够,这是一个。

  第二个我觉得在目前的框架下,你没有办法改变处罚力度的问题,那你有没有可能加强执法的方式来解决?你对行人违章问题,就严格执法,但同时我觉得这个问题深层次上来讲还是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真正的宣传贯彻到每一个人中,每一个人都要自觉的认识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际上是在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不是为了别人,而是为了自己。这样的话可能更好,就是我们讲实际上这个法律到时候能落实到什么程度,从深层次上讲,它还是一个民族素质培养的过程。

  网友:在现实过程中,新交法缺乏可操作性,给不法分子提供碰瓷机会,造成了违法现象的存在。我们在制定细则上如何能防止这种碰瓷的现象发生呢?

  余凌云: 碰瓷这个问题大家现在的确也是很关心。我们说碰瓷,防止这个碰瓷在法律上能不能采取一些措施呢?我觉得还是可以的。能不能搞一定的法律推定?这个本身就是在一个封闭式的高速公路上,这个情况下你强行穿行,你这种情况下,或者你就在这个里面溜达,来回溜达,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推定成故意的行为?故意碰瓷的行为?

  第二个我们说还是要加强执法,如果出现司机向交警举报这个人他有碰瓷的嫌疑,司机应该立案进行调查。怎么样最后给一个比较公正的说法,这是第二个。

  第三个对于碰瓷这种行为,应该加大处罚力度。这里面要明确他的治安责任,甚至有的时候要追求他的刑事责任,对碰瓷的问题进行查处。

  网友:余教授,你认为对行人违章的处罚到什么程度上才能算是力度够了?才能有效的减少行人违章现象的发生?

  余凌云: 这个问题问得很好,你必须要考虑到中国的现状,我感觉到中国的情况跟西方不太一样的地方,中国很多的行人交通安全意识,秩序意识不如西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的处罚力度,我印象是90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是到了二百(新浪汽车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你对行人89条处罚才是50(新浪汽车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有没有可能也到200?而且对于一些严重明显的违法,我们讲行人严重的违法,那么这种情况下能不能也像超载那样力度再上去,比如到两千。

  既然都是要解决一个交通上面的隐患问题,制止一些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有车的问题,但是也有人的问题,可不可以考虑?我觉得也是可以考虑。但是现在遗憾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它已经出来了,已经对你这个行人违章的处罚它只能是50元以下,我们在地方立法上不可能突破这个框框。这样现在我们不可能在提高力度上再下功夫,只能从执法上面下功夫,从教育上面下功夫。

  网友:我是四川某省级单位管车队的,我们去年处理过两起故意撞车索要钱物。新交法负全责会不会助长此风气?

  余凌云: 现在碰瓷问题,你看5月1号以后碰瓷已经发生好几起。这种情况下只要你在举证的问题上你不能够解决,比如我司机能够指控你这个人是碰瓷,交警又查不出来,只要你这种技术问题解决不了,那么这个碰瓷现象它仍然还会不断地发生。因为当事人来讲他觉得反正我碰的话你还查不了,你还得要赔,一次得逞必然他有一个惯性。

  网友:刑法第12条规定,因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这种结果叫做过失犯罪。可见,图便利存侥幸,不知道非公益为由,串道过失为由对非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是不是适应该法?而交通法规定上述条件下是由机动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刑法可以说这次是过失犯罪,而新交法规定非机动车获得赔偿。事实上新交法有权对抗刑法吗?

  余凌云: 我觉得新交法这里面在交通肇事方面的规定,跟刑法上是衔接的,不存在跟刑法相抵触的问题。

  主持人: 我们的时间也快到了,我想问最后一个问题:对当前第76条的落实和实施细则上,我们目前应该做哪些工作?

  余凌云: 我觉得可以在我们北京市搞的细则里面,能不能这么做?能不能进一步做一些工作?做什么工作?第一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怎么减轻,能不能给出一些基准,给出的基准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

  主持人: 变得更加有操作性?

  余凌云: 更加有操作性,我一再讲,比如如果是行人严重违章,我司机没有违章,这种情况下行人负60%的责任,我司机40%的责任,行不行?这是第一个可以考虑的。

  第二个可以考虑的一些外在的制度。外在的制度你像中介,你能不能做一个规定?通过法律的方式,来鼓励建立有关的对责任认定的中介的机构,有没有可能?这是第二个。

  第三个对责任认定,如果要是不服的话,怎么处理,对交警的责任认定如果要是不服,怎么去处理?怎么去救济?这个能不能做出一个规定。

  主持人: 有一个司法救济的途径?

  余凌云: 有一个救济的途径,不一定是司法救济的途径,至少给他想一个办法,能够在我们目前这种情况下怎么解决他在不违反整体法律的框架的情况下,有没有办法解决它?

  第四个对于碰瓷这个问题,碰瓷这个问题大家都很关注,你在法律上能不能做出一些回应。我觉得把大家在媒体上很关注的这些问题进行归纳,而且能够在制度上做出相应的回应,而且完全有能力做出回应的时候及我觉得这个工作还是应该考虑去做的。

  主持人: 谢谢余教授,今天我们的聊天到此结束,感谢广大网友的参与。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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