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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机动车撞人负全责”实施中的问题(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 16:58  新浪汽车
专家谈“机动车撞人负全责”实施中的问题(上)

公安大学教授余凌云回答网友提问

  专题:北京市民质疑“机动车撞人负全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以来,受到广大媒体和市民的密切关注,其中多数意见集中在征求意见稿第76条第2款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对此,新浪汽车频道8月14日邀请了公安大学余凌云教授作客新浪网,与广大网友畅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为本次访谈实录。

  新浪汽车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内容如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今天新浪汽车频道邀请到了余凌云教授作客新浪网与广大网友畅谈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余凌云教授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深有研究,下面我们请余教授谈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负全责问题”的看法。

  余凌云:现在北京对《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这个问题引起很多网友的关注。首先我们说为什么做这个规定,主要的原因是因为驾车这种活动是高度风险性的活动,这个活动的风险性越高,比如你建设核电站,一旦发生泄漏,我受到损害,我不知道什么情况受到损失,因为你是高度风险性,再加上很多媒体也介绍了,说是为了弱者的血肉之躯,所以就采取了这种措施。

  这种措施首先我们从时机这个角度上看,可能对法条理解有误,因为我跟出租车司机聊天,他说只要撞到行人就是他的责任,但是实际上不是这样。因为你看《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它实际上司机撞到行人,如果能够举证是行人违章,而且这个司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这种情况他免责。所以并不是只要撞到行人,他就要负责。

  这个引起大家很大争论的焦点,在我看来主要是举证责任上,司机受到这么大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合理吗?是这个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从实施的情况看主要有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从立法上来看,立法上有没有不太合理的地方,我个人感觉到它也有。在什么地方?它规定机动车跟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以后,机动车能够及时证明你这个行人违章了,也就是他减轻责任的条件,我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比如紧急制动了,这个时候我撞上你了,我可以减轻责任。但是也有司机跟我谈,他说有的时候驾车他驾车时有盲点,有的时候司机根本来不及采取任何的措施就撞人了,现在他现在他只能负责一个条件,第二个条件,他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的确是有一些不合理。照理来讲对方要是违章,这种情况下,应当适当考虑司机的减责问题,“采取必要的制动措施”,作为一个同时具备的条件可能在立法上头过于苛刻。

  第二个从执法上头来看,为什么这个司机有这么大的反响,对76条有这么大的方向,主要的原因我想是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要司机去举证,他往往不好举证,因为这个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具有突发性,而且具有隐秘性,这种情况下不一定有证人,而且这个执法人员不一定在场看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要司机去举证,说对方违章,特别是对方是故意的,有的是有难度的。这就造成了司机感觉到不合理,这是一个原因。

  第二个原因是从执法上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尽管有很多正面的效应,但是这些效应也可能会导致一些负面的效应,比如第三者责任险,现在要求司机必须上第三者责任险,上完以后他就会出现一种倾向,就是交警执法的时候,往往减化,你只要一碰上,司机不是有第三者险吗,反正不要你掏钱,保险公司掏钱,这种情况下司机比如说指控对方是碰瓷,作为交警应该更深入的调查。但是可能会出现这种负效应,交警说,反正在这个问题不要争,查也很费工夫。这个是第二个原因。

  第三个原因我觉得是因为责任认定在原来交通管理条例的时候,对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但是这个法出来以后这一条取消了,所谓证据你发言可以认,你当事人也可以认,也可以不认,所以不存在一个再收集,再认定的问题。但这个会产生很大的不合理,因为我们国家跟西方不太一样,在西方有很多很发达的中介组织,作为当事人来讲,我如果对你这个交警认定的责任事故,要不服还可以找中介组织,我来认定。而且西方一旦发生这个事故保险公司也认定,保险公司也起非常大的作用。我们国家现在不行,我们国家目前很难找到这种中介组织,你现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你找哪个专家检查是谁的责任,保险公司根本不管,他完全是事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因的查证上,交警是起到一个最主要的作用。(“碰瓷”)我现在是套你,你交警又不能做到这一点。这种情况下的确有问题的,问题出来了。

  所以我感觉到,实际上从法律上来讲,叫机动车司机负比较大的责任,这种制度我觉得还是应该肯定的,因为你的活动毕竟是高度风险,当然你的责任更大一点,你驾车更加要注意安全,不能抢,特别是在我们国家,我们国家很多司机有抢的观念,有超速行驶的倾向。

  但另一方面他从制度上要完善,怎么样从执法的制度上跟进,立法的制度上跟进,保证这个运转起来同样是公平的。

  同样对立法上头,对行人违章的问题,行人违章的问题现在处罚也太轻,(我)感觉也太轻,五块钱到五十块钱,太轻了。在中国行人违章恰恰是一个很突出的一个问题,而且是造成交通堵塞,造成交通事故一个很主要原因。但我们对行人违章的处罚力度和执法力度现在都不到。打个比方说,我们在立法上能够对行人的违章处罚的力度加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比方说行人故意违章,或者我违章了,跟你这个机动车撞了,我机动车司机我是要赔你钱,我赔你五百块钱,但交警要罚你一千块钱。这种情况下,你自己她过来五百块钱实际上要付出一千块钱,多付出五百块钱,在这种情况下行人他遵守交通秩序的意识,以及行人有的人碰瓷的情况不敢去做。

  所以我感觉到这个不能够光去看我们76条里面有多少毛病,我觉得总体精神应该肯定,关键还是要从执法上,从外在的制度上再进一步完善,能不能在这方面再下功夫,进一步完善,使得这个结果让方方面面感到还是不错的。

  主持人:这个问题我们也征集好多网友提供的一些问题。

  网友:行人违章了,机动车驾驶员却为行人违章买单,驾驶员的利益从什么方面体现出来?

  网友:另一方面强制三者责任险条例,在交通法实施后一直没有出台,保险公司不能按照交通法的条款进行赔付。目前出了事故司机自己认倒霉了。

  主持人:你就这两个问题给我们网友谈谈看法。

  余凌云:第一个问题,你这个司机撞到人以后,司机为行人买单,我说这个问题还是一个对法律理解的问题,我刚才也说了,你司机撞到人不等于说你司机就是有责任的,如果要是行人他故意碰瓷,你有证据证明他故意碰瓷,你根本不负责任你没有必要给他买单,所以还是一个理解的问题。

  主持人:在北京市征求意见期间,“机动车撞人负全责”是否已经实行了?

  余凌云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际上5月1号正式实施,已经规定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也就是76条的规定。那么北京市它现在正在酝酿之中的搞实施细则,实际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一个细法,一个执行性的立法,它同样不可能超出这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以从5月1号起这个规定,法律规则实际上已经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个规定已经实施了。

  网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必须以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行人违章就对自己生命权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我不承认行人对这种侵害买单,我本人做保险行业。5月1号新的交法出来以后,已经发生好几起机动车无责伤人的赔案,并且车主已经为此垫付了几十万的医疗费用。按照去年的保险合同五十万三责险不具备免责险都有投保,但是分公司拒绝进行赔付。车主打算告保险公司,但是我咨询律师以后放弃了,我们也接到过内部精神,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百分之百的胜诉,因为关于保险赔偿的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赔偿要划分责任。现在大家比较关注的驾驶人员他出险了以后保险公司的一个责任的问题。

  余凌云:的确现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来以后,在保险的问题上他有一个磨合的过程,有一个快速跟进的过程。那么保险的发展,毕竟还是要靠市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它逐渐进行和完善的。我们国家保险当然跟西方比,我们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成熟和发展。所以现在有的司机提出来了,比如说我上了保险,有没有可能,只要我撞了人,是我司机的责任,这个时候不光赔多少都是你保险公司给我赔,有没有可能?我们说这些东西有待于市场发展,有待于保险以后的跟进来决定的。可能有这么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

  网友:现在征集焦点不是在全责上吗?你觉得全责和部分责任上是不是有商榷的余地?

  余凌云:全责的问题我刚才也说了,我说首先要准确的理解什么叫全责?什么条件下他负全责?这个首先必须要明确。

  从刚才我解释的情况来看,我自己研究有关的决定以后,我觉得他在立法上如果说有毛病,也就是在减轻责任的是这上面它规定的两个同时必须具备的条件过于苛刻,主要是在这个问题上。如果要是我们反过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违章,我撞到你了,这种情况下根据有关的过错,我们根据过错大小来承担责任。这样我估计司机肯定更加能够接受一些。 现在我觉得主要的问题实际上不完全是在这个立法上,法条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我觉得主要是在执法上面,怎么样能够通过执法真正保护司机的利益,这个应该是目前关注的焦点。

  网友:能不能给解释一下76条的立法背景以及用意?对行人违章、司机买单是否能体现出民法中提出的公平原则?

  余凌云:它这个76条我的看法,我刚才一开始说了,驾车活动它是一种高度风险性的高度,因为车速快,而且车子它本身车况的问题也有很多的隐患,比如万一刹车不灵,本身这种快速运转过程中一个交通工具,它本身是有很大的风险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你司机作一个比较严的要求,要求你司机更加要注意民法上所要求尽的义务,这种要求我觉得也是合理的。

  所以他采取这么一种思路,也不是说不好,特别是我们讲在道路交通管理上面应该抓主要矛盾,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交通事故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司机,还是车,车是最主要的。所以应该抓主要矛盾,抓车,抓司机,这个思路应该是对的。

  但问题是你抓了这一头的时候,你怎么样来真正通过其它的相关的制度来保证达到一个公平的结果?你比方说我刚才已经提了,行人违章的问题,你要不要处罚?处罚力度到不到?我觉得处罚力度不到。造成行人我违章就违章,作为司机他肯定就觉得,你行人违章造成的事故以后,我的责任还特别大,行人受到的法律制裁还特别轻,甚至还没有什么法律制裁,会出现这个问题。

  还有就是我们刚才讲的责任问题。我把这个案子提交给你交警,你交警能不能查清楚?有没有这个能力查清楚对方碰瓷?你要是如果没有这个能力查清楚,在法律制度上又不能保证这种情况能够我们说不是百分之百查清楚,至少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查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司机就增加了他的一种不公平的感觉。

  事实上说我何以免责,但我到哪去举证?我举不出证当然我要认倒霉。所以我觉得这里面实际上从法律的规则的设计上,他有没有问题,他有一点问题,但是最主要的还是外在制度是不是跟它相配套,执法是不是跟进?主要是这个问题。

  主持人:能不能从制度上来提高交警的责任认定水平?来维护行人和司机的一个公平?

  余凌云:这个问题问得很好。这个我觉得还是应该可以做到的。首先我们说现在我们警察队伍对交警现在也抓得非常紧,而且交警的执法水平也在这几年不断地提高,这个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

  我们仍然还得要强调进一步怎么样能够真正的执法到位。比如说交警能不能采取一些技术的手段,当然这又跟经济发展,对交警、公安机关的投资也有关系。如果要有一些技术的手段,这种情况下再加上交警出警规则的完善,以及调查能力的提高,业务素质的提高,可能有一些问题可以查清楚。这是一个。

  第二个,我觉得还可以完善的制度就是在责任认定问题上。责任认定如果要是不服的话,能不能给他一个公正,我觉得这是必须应该要考虑的问题。如果要是你交警做出来一个责任认定,当事人要不服,能不能给他一个公平。

  第三能不能现在大力的推行一些中介。中介组织也可以给司机提供这种服务,交警到现场,我中介也可以到现场,你交警可以出证据我也可以出证据。就像我们现在痕迹,可以到公安一级鉴定,也可以到公安大学鉴定中心鉴定行不行?一出现问题我马上打电话邀请中介来,而且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能不能跟西方进一步接轨?因为西方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保险公司很重要,很多保险公司到现场去一起核实这个责任。因为最后的赔、掏钱还是保险来掏钱,保险当然不愿意掏这个冤枉钱。所以有没有可能在这些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我觉得可能对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更有好处。

  网友:国外这种交通事故是怎么处理?目前国内是不是有这样的中介组织?有一个合法的身份,而且他们举证会不会成为一种法律上的证据,成为可以被使用的证据?

  余凌云:像日本,日本保险公司很重要,司机发生碰撞以后,交警到现场去处理,同时司机也要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要现场,因为后来赔偿问题主要是两个保险公司在那里协商。

  我们国家现在这方面的中介机构有没有呢?我从我自己现在掌握的情况看还没有听说,倒是以前我有见到这方面的研究,就讲有没有可能以后我们交警不用出现场了,不用搞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反正一发生事故以后就是保险的事,保险公司来做,或者有一个中介组织你来做,以前我见到过这方面的研究。

  但我觉得如果要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进一步完善这种中介机构,完善这种保险制度,他在现场中也可以搜集证据,也可以做有关的责任认定,这个责任认定能不能作为证据?我觉得完全可以作为证据,只不过是到了法庭上,法官去判断的问题,判断哪一家做得更加合理,更加有效,无非是这样。

  就像我们打官司一样,就民事官司,双方都可以举证,我都可以拿出证据,无非就是证据有效无效,证据力度大小的问题,有法官根据一定规则来判断。

  网友:现在“机动车负全责”争议比较大,是不是可以说保险和新交法不能同步,是不是立法有缺陷?有失误?

  余凌云:从任何的法律实施都有一个逐步过度和完善的过程,不可能说新法一出来以后,马上所有的东西都到位,那不可能的。它总是有一个不断的发展,不断地跟进,不断地磨合的一个过程。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比方说刚才提出来第三者责任险,提出来以后第三者责任险有司机提出来问题,保险公司在这方面怎么跟进的问题。我们说法律出来以后,它会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事业的跟进问题,但不可能说法律一出来,保险公司马上就到位,这不太可能。

  网友:余教授帮我判断一下,中国的法律中向来是以证据指证罪名的,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时,要由机动车驾驶员来举证,是否违背了法律原则

  余凌云:举证责任为什么由来司机来举证?或者主要司机来举证?因为证据有的交警部门出现场,他要勘察,他勘察以后他可能会提供证据。我们说主要为什么由司机来举证?是因为你的驾车行为是高度风险性的行为,你当然要负有比较大的举证责任,你叫当事人,行人去举证有的时候是不好举的。

  主持人:驾驶员可能也遇到不好举证的状况?

  余凌云:是有这种情况,举证责任安排的时候必然有一个选择的问题,给谁更加公平一点。这种情况下如果要给行人的话,我想行人可能反映更加强烈。

  主持人:现在网友争执比较大,好多人举这样一个例子,假如他穿行高速公路,这个司机把行人撞了以后,司机要负全责。有没有因为行人违法在先,再判司机负全责,是不是有失公正?

  余凌云:这个仍然还是对法律理解的问题。在高速公路上行人强行穿行,他本身是违章。你司机老远看到他,因为车速快,我虽然采取了制动措施,我在刹车,在躲,但是仍然撞到他,这种情况下他首先是减责,我司机的责任肯定要轻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司机还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是不是不公平?我觉得也谈不上一个不公平问题。因为你司机在驾车的时候你肯定要有比较大的注意力,这种情况下对方如果要是穿行,有这个举动的话,你车速应该稍微降下来,你本身要有一个观察的过程。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并不是说只要撞到人 ,就一定是司机负全责。而且在减轻责任这个问题上,对方违章我采取制动措施,这种情况下我减轻责任,那么减轻责任,减轻到什么程度?我觉得仍然他可以按照公平原则来进行操作。看谁的过错更大。你比如说行人,行人他看到你车速非常快,而且这个车已经靠得很近了,这种情况下你还是强行穿行,你过错更大,你应该承担的责任更大一些。

  但如果要是行人当时强行穿马路的时候你车速并不是很快,或者你车子距离人还非常远,这种情况下你没有把速度降下来你仍然撞上去,当然司机有很大责任。

  专家谈“机动车撞人负全责”实施中的问题(下)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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