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首例行人违章死亡案件昨日在宣武法院二次开庭,司机一方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不服。
行人违章横穿南二环被撞死
今年5月9日20时55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第9天,33岁的妇女曹某步行由北向南横穿二环路主路,正好一辆奥拓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左侧第一条车道内行驶过来,司机刘某当即采取措施,但车还是将曹某撞倒,曹当场死亡。
交管部门经现场勘察认定:该女子穿行二环主路属于违章,但奥拓司机在最内侧车道行驶亦属违章,应负同等责任,调解赔付金额为20万元。
司机提出反诉并要求赔偿
因司机刘某对此调解不服,5月21日,曹某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23万余元。因双方负同等责任,刘某当庭提出了反诉,向死者家属索赔停车费、运尸费、化验费等2千余元。
昨日的庭审中,原告只有代理律师一人出庭,对于刘某的反诉要求,他认为,停车费和化验费不属于此次事故中的花费,对于其他几项他们愿意承担20%的赔偿。
在此次从交警部门调取的讯问笔录中,死者的丈夫吴某某对夫妻二人横穿二环路的解释为:刚刚到北京三个月,对道路不熟悉。但被告却认为该解释不成立,“他们既然能够独自乘车赶到那里,就不能说对路不熟悉,更何况马路中间还有绿化隔离带。”吴某某在笔录中也承认,他当时看到了路中的隔离带。
肇事司机称愿意承担30%责任
“我看到那个女人时距她还有100多米,当时我鸣笛、轻踩刹车,以为她能躲过去,可他根本就不往我这边看。于是我开始狠踩刹车,并向左打轮,但已经来不及了。”笔录中,司机刘某详细描述了当时的情况。
原告代理人认为,司机刘某在距离100米时就已看到死者,但没有及时刹车。事后经检测,其刹车也存在问题,刘某要为此负责。
但刘某认为,他的车已经通过年检,作为一名普通的驾驶人员,他不可能每次开车前都详细检测,而车辆事后检测的问题与此次事故也没有直接关系。
司机刘某的代理人认为,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死者横穿二环路,死者的行为是违法的,奥拓司机只是违章、违规,双方“犯错”的程度不一样,法律地位也不一样,就不应承担同等的责任。同时他们也称,本着公平人道的原则,他们愿意作出适当的补偿,承担30%的责任。
死者家属方拒绝调解,此案未当庭宣判。
------------------部门说法-----------------
肇事司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
交管部门称该事故适用新交法“过错推定原则”
本报讯(记者王姝)昨日下午,对于此案,市交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副局长王立说,肇事司机和行人的责任应该“五五分成”。在该起事故中,行人横穿马路,违章在先;奥拓车在最内侧车道行驶,且地面刹车距离20余米,表明当行人在二环上出现时,驾驶员应该有机会采取措施,避免这场事故。所以,驾驶员必须承担一半责任。
王立说,新交法与旧交法的显著区别就是“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是分开的,赔偿责任划分为“过错原则”
与“推定过错原则”两个部分,如果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肇事,那么将一如既往执行“过错责任”;但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相撞,就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证据证明机动车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任就减轻;有证据证明行人故意违章,行人应承担的责任就会加重。
王立说,几年前的高速公路“小飞人”案,行人突然出现在封闭高速公路上,机动车没有采取措施的机会,但是,该起事故如果适用新交法,驾驶员仍然会承担至少10%的赔偿责任,因为行人为自己的违章行为付出了生命代价,驾驶员应从道义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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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月9日至15日,《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市民征集意见,其中第69条第2款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备受关注。
截至昨日22时30分,在新浪网上调查中,认为此规定不合理的投票占90.44%.这些市民认为此规定容易助长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对机动车司机不公平,不能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原则。但也有9.08%的投票者认为此规定合理。他们认为,第69条体现了生命权重于通行权的理念。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