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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第69条会导致人们持币待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 13:40  中国汽车报

  3月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3个月后,有关《道路交通法》第69条第二款的规定,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

  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9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我本身并不开车,是个地地道道的行人,但我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不论是机动车方引起还是非机动车方引起,机动车方皆要承担所有赔偿责任,此项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弊端。

  一些由人为引起的蓄意交通事故,如果由机动车方承担就不太合理。例如“碰瓷儿”等行为,是由非机动车方蓄谋造成的交通事故,就不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但机动车方想要证明对方是故意的又很难,所以,实施起来对机动车方显失公平。

  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也是汽车消费环境问题。面对这样一个环境,没买车的人打消了买车的念头,开车的人抵触了驾车,如果有一天汽车的消费群体减少了,汽车产业缩小了,就得不偿失。当然,这样说可能太严重。

  新交通法规的颁布还有一个更主要的目的,就是对人们进行安全防范教育。

  治标更要治本。

  上海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邢圣彦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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