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具体侵犯的是交通事故一方或多方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这时适用的法律就应当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我国法律中,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另外一种是公平原则。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这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法律中也有特殊规定。
《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款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属于高速运输工具这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由用高速运输工具从事作业者,即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但是,这123条第2款规定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我想说明的是,这款说的是受害人是故意的情况下,侵害人才不用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不用承担责任呢?一定也要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故意的行为,比如说自杀,但这一定要有证据证明。
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只能表明他们的行为存在过错,但并非是故意。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还是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我想,这条主要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而作出的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法律、法规有必要对其给予倾向性的保护。我认为,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突出人身权保护的重要性。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邹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