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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利益绝非儿戏 请给召回一个正当名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 09:29  经济日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4月有余,“召回”在汽车消费者心目中已不再陌生,但眼下由某企业进行的一起召回却名曰“市场措施”,颇为令人费解。

  对此,厂家的理由是,“因为国家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还没有颁布,所以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的报告是采取市场措施的报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确还没有颁布实施细则,正式实施也要等到今年10月1日,如此解释不无道理。按照这个逻辑,“改口”就只是个时间问题,待召回正式实施,这个理由就烟消云散了。不过,这个解释似乎只能算做一家之言,因为在该企业的“召回”之前,已经有国内企业以召回之名进行了召回,去年也有某进口品牌鲜明地打出了“召回”的旗帜。至于“市场措施”一词,意义显然要宽泛得多,从字面意思看,企业在市场采取的所有措施都可以称为“市场措施”,很难望文生出“召回”的意来。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召回已经有了明确的概念:“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比起厂家的道理,负责汽车召回的主管单位某负责人的表态更令人纳闷。当有记者问及这家企业采用的“市场措施”一词时,他的回答是:“怎么说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怎么做。只要主动履行这样一个行为,就是对消费者负责任的表现。”也就是说,只要有召回之实即可,是否用召回之名并不重要。时隔4个多月,作为一项严肃的法规,召回竟然没能从主管部门那里获得正当的“名分”,不能不令人遗憾。

  “主动召回是对消费者履行责任”,从客观效果上看的确如此。但从召回的立意上看,召回制度是政府出于公共安全考虑而制定的法规。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与政府的强制召回相比,主动召回是企业代价最小、损失最小的一种方式,所以在召回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正是主动召回。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美国市场上每年召回的车辆,都与当年的产量不相上下,但并没有影响企业正常的生存和发展。隐瞒缺陷拒不召回的后果,日本三菱汽车公司日前刚刚作出了最糟糕的诠释:因明知公司生产的大型车辆的离合器系统经常出现故障,零部件有问题,但不向主管单位国土交通省报告并采取招回免费检修等必要措施,三菱汽车公司前总经理河添克彦等6人以涉嫌“业务过失致死罪”被捕。

  在召回法规颁布之前,中国消费者向来是跨国公司全球范围召回中的“例外”,它们曾理直气壮地表示:因为中国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在中国销售的汽车不在召回范围之列。不仅如此,出于对企业运营成本和社会声誉的顾忌,无论是跨国公司还是合资企业,都异口同声地宣称,由于中国消费者对召回制度的误读误解,召回对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过大,因此希望召回制度缓行。即使是实质与召回无异的行动,在言辞上也颇为模糊。不过,法规就是要字斟句酌,容不得半点暧昧。名不正则言不顺,如果这家企业的“概念互换”能成立,其他公司是否也会如法泡制群起效仿呢?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绝非儿戏,在召回制度已然建立的今天,请给召回一个正当的名分。(文/本报记者 姜范)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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