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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快速处理办法存在八大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10:45  北京青年报汽车时代

  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新办法6月1日起实施

  6月1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以下简称现通告)开始在全市实施。

  这个通告是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实践制定的。2001年2月1日颁布的《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原通告)和2003年4月15日颁布的《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同时废止。

  与原通告的内容相比,现通告仍然保持36条的格局,但做了八项重大改进。

  -公平

  与原通告相比,现通告体现了公平原则———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不做“一刀切”;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也强调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

  现通告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处理原则。

  原通告第四条称,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因下列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现通告第八条则改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过错的,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扩大

  原《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规定的29种情形,明确扩大为33种情形,同时对于未列举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无驾驶资格驾车的、酒后驾车的、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不适用于自行协商处理。

  “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在原通告中只排名第三十五;而在现通告中,却是开篇第一名,文字也被简化为“追撞前车尾部的”。想想二环路上电子大屏幕的提示语,将“追尾”放在这样的位置,也就不觉得奇怪了。

  -顺口

  现通告则将拗口的语句全部理顺,使人们更容易理解、记忆。

  原通告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现通告改为———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

   原通告第六条规定,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现通告改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缩水

  原通告中的繁琐、重叠的规定被简化,臃肿的条文被迫“缩水”,言简意赅,一目了然。

  原通告第二条和第三条———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

  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被现通告并为“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

  原通告中“第二十条,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第二十一条,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第二十三条,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被现通告第二十四条取代为“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具体

  现通告为相同的条件规定具体场景,避免因解释、理解差异造成的误会。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被细分为4个场景,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被细化为3个场景,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超车”则被细分为6个场景。第十四条,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的;第十五条,超越前方正在掉头车的;第十六条,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的;第十七条,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第十八条,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第十九条,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明确

  原通告第二十七条只有五个字———违章掉头的。而在现通告中,这五个字被衍生为两条。原通告第二十八条所称的,“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被现通告第三十条的“机动车道”所替代,虽然只有四个字,但含义决不会被曲解。

   -增加

  现通告对于“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增加七项内容。除去人们耳熟能详的“闯红灯”、酒后驾车、没本开车以外,还特别强调了违反交警指挥、违反导向车道指示行驶。此外,因为超长、超宽以及遗撒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也在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内。

  第二十五条,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第二十七条,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第三十条,装载的货物在遗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

  第三十四条,无驾驶资格驾车的;

  第三十五条,酒后驾车的。

  -删减

  原通告中的第一条,“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在现通告中消失。此外,像支路干路、主路辅路、行人、非机动车以及高速路和快速路的概念在现通告中都没有出现。“支路干路、主路辅路”被“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之类的语句所替代。

(丁丁)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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