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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新政的合资政策:收放之间的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 10:49  人民网-人民日报

  经过近20年的引进合资,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汽车市场,汽车跨国公司几乎全部进入中国,合资企业担当了我国轿车工业的主体。为保护国内汽车工业,1994年《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在合资政策上设置了许多门槛,诸如股比限制、合作伙伴数量限制、国产化比例要求等。客观地讲,在我国轿车工业的起步阶段,上述限制措施不仅非常必要,事实证明也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针对上述限制措施,跨国公司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在新产业政策制定过程中,也施加了很多影响。《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取消了与世贸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做承诺相违背的部分,如要求外汇平衡、国产化比例和出口承诺的政策,但是在投资管理、进口管理、营销网络等方面,在不违上述规则和承诺的前提下,依旧坚持了自己的原则。

  投资政策进一步明确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体现了“两个坚持,两个明确,两个防患于未然”。坚守50对50的股比底线,本在意料之中。因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对汽车合资企业控股权始终没有放弃。坚持“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可以有效避免外商采取多头布点的措施,遏止合资企业规模,从而提升外资控制力的企图。

  “两个明确”对个别既成事实的项目,重新进行了政策界定。一是针对通用、上汽联合上海通用兼并烟台整车项目,规避了“两家以下”限制(当时通用在华已有上海通用和金杯通用两家合资企业)的做法,新产业政策明确,“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它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体现了产业政策鼓励汽车企业集团化发展的指导思想。二是针对本田与广汽、东风在广州出口加工区成立本田控股出口工厂的做法,新政策明确提出,“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内投资生产出口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的项目,可不受本政策有关条款的约束,需报国务院专项审批”。

  “两个防患于未然”,即针对目前汽车企业合资过程中出现的新趋势、新问题,投资管理政策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一是针对一些跨国公司考虑引入旗下的控股企业,突破两家合资企业限制的趋势,新产业政策明确提出,“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视为同一家外商”。针对外资与国内汽车类上市公司合资后,中方母公司有存在丧失融资渠道的危险,新政策提出“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

  国产化比例取消后怎么办

  新产业政策兑现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对外承诺,取消了原《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对合资企业产品国产化比例必须达到40%以上的要求,这意味着跨国公司可以在中国市场用进口散件组装汽车。

  不过,为体现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努力提高汽车产品本地化生产能力,带动汽车零部件企业技术进步,发展汽车制造业的要求,《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用整车状态管理办法替代了原先的国产化比例要求。

  所谓整车状态管理办法,是指汽车生产企业凡用进口零部件生产汽车构成整车特征的,必须按照整车关税报关纳税。而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到2006年之后我国整车关税税率为25%,而零部件关税税率只有10%。这15%的税率差,就是引导跨国公司实施产品本地化生产的“经济杠杆”。

  相对于过去产业政策中国产化比例界定相对粗糙的弊端,新产业政策对整车特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为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在六大总成中,凡是按照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达到“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三种状态的,视为构成整车特征,按照整车关税税率纳税。其中,“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认定范围包括整套总成散件进口,或将总成或系统逐一分解成若干关键件进口。凡进口关键件达到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即视为构成总成特征”。

  不再强调“两网分离”

  如果说在投资管理和进口管理的原则性问题上,《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更多坚持了“收”,那么,在业界争论激烈的国产车与进口车分网经营问题上,产业政策则体现了“放”。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三十四条规定,自产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可由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以自行投资或授权汽车经销商投资方式建立。境内外投资者在得到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均可在境内从事国产汽车或进口汽车的品牌销售和售后服务活动。”

  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外商就可以借用合资企业的销售网络销售进口车?

  权威部门对这种理解表示默认。但是,据了解,一个由国内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总经理组成的行业协会,将具体对上述政策的执行做出解释。比如,进口车销售达到一定量,必须进行本地化生产;借用合资企业销售网络,必须进行明确的标识等。其实,提出“分网”销售的初衷,还是为了增加外商直接销售进口车的成本,避免外商以进口车销售代替本地化生产。如今采取“并网”,只要相关配套措施能跟上,上述担心未必会变成现实。(本报记者 王政)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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