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状告“霸王条款”案在两家法院产生相反结果
本报讯 (记者张学勇 实习生陈旭) 两起失窃“临照”车保险索赔案,在两个法院结果截然不同。昨日,西物所表示不服将上诉。
不少新车、进口车在挂正式牌照前均要挂一段时间的临照,这起案件因此引起了全国多家媒体的关注。记者采访中发现,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主任董绪公等法律界人士和车主,均普遍支持西物所“临照车不能白送保费”的说法;永安保险则表示,早已生效的“都江堰判例”与本案无关,何况我国并非判例制国家。针对保单中争议最大的“盗抢险责任自上齐正式牌照后次日生效”这一特别约定,青羊法院认为这属附条件行为,而西物所在收到保单后应立即核对内容并通知保险公司更改,否则就会被视为自愿放弃对保险内容的知晓。
因此,法院依据“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的条款为准”的司法解释,支持了永安保险“一份保单两个生效时间”的说法,并判决盗抢险尚未生效,西物所自担损失,永安保险则返还盗抢险保费5600元。
-案情回放 越野车飞了
2002年7月18日,西物所购买了一辆价值56万元的丰田越野车,于当日在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购买了全车盗抢险等险种,交纳保费1.8万元。同年9月23日晚,该所员工开车到半边街吃饭,其间发现停在餐厅对面的越野车不翼而飞,而此时越野车仍挂着临时号牌。
-新闻链接 “都江堰判例”
1997年12月11日,都江堰的罗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临照农用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等,保单中特别约定:保单在保险车辆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牌次日起生效。不久,临照农用车出险撞死一人,保险公司据“特别约定”拒赔。都江堰法院审理后认定,特别约定条款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诚信原则,该条款无效且对罗不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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