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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难成车企“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 11:46 南方都市报

  上周,受各方关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终于出台,并将于今年10月起正式实施。对《规定》的出台,从一周来的反应看,无论是消费者还是行业内外,都表示了充分的肯定。但是,行业内外也有不少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对汽车厂家的处罚太轻、有些条款的内容太笼统、召回处理的程序也比较复杂,而且,有关召回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以及缺陷产品的检测人员、机构是否能够做到真正客观公正,都还有待《规定》进一步细化。有专家这样向记者形容,对于召回一事,“紧箍咒”现在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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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但能否由主管部门“套”到汽车厂家头上,则还有待观察。

  3万元的最高罚款轻不轻?

  《规定》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不配合主管部门就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不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以及不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或者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或者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汽车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甚至试图利用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管而主管部门对制造商最高只处以3万元的罚款,不少业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处罚太少。一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区区3万元的罚款,对“家大业大”的汽车企业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从法理上讲,由于义务与惩罚之间的过度失衡,如果对不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主体的处罚太轻,完全有可能诱使行为主体不承担某项义务而宁愿接受处罚。该专家称,如果逃避“召回”最多只承担3万元的罚款的话,不排除个别汽车企业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宁愿接受主管部门3万元的处罚也不担当召回缺陷产品的义务。

  什么样的缺陷车才会召回?

  《规定》在第一章第五条中指出,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第二章第七条指出,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

  对于《规定》的这些条款,不少业内人士和消费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有业内人士表示,什么样的不合理危险、多大程度上的不合理危险才会实施召回?制造商多少辆车出现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才会进行召回,《规定》都没有明确表示。而且,汽车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那没有明示的怎么办?这都不得而知。

  实施召回计划要准备一个月?

  《规定》第二十条指出,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第二十七条规定制造商提交有关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对于这些规定的这些表述,不少接受采访的人士表示,在获知和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之后,制造商应该尽快实施召回,十天半个月甚至一个月的时间,程序上不应该这么长。同时,对《规定》二十条表示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很多人也表示不理解——“及时”是什么意思?半个月或者一个月算不算及时?

  检测机构能否中立公正?

  《规定》第二十四条表示,制造商在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同时规定,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缺陷产品的召回,尽管《规定》对相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工作的公正性提出了很高要求,并表示违法犯罪的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仍有业内专家向记者表示,《规定》一旦真正实施,到时消费者、厂家都有可能质疑专家及检测机构的公正性。该业内专家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如果有关专家班子是主管部门组织的专职专家团还好,如果这些专家是兼职的,甚至是从一汽、东风和上汽等汽车大集团抽选的话,其确认缺陷的检测能否做到真正客观公正就成了问题。此外,还有缺陷鉴定检测设备的问题,目前国内好的汽车检测设备都在大汽车集团如一汽、东风和上汽等,如果让这些大公司来检测这些大公司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最终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恐怕无人知晓。而且,如果主管部门不设立独立的检测机构的话,在缺陷汽车产品的检测过程中,怎样防止某些汽车企业的“危机公关”,也是一个问题。

  此外,对于汽车企业召回信息的披露问题,也有人士表示了异议。主管部门表示,有关召回的信息将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予以公布,但是,主管部门选择的指定媒体或者网站,是不是消费者最愿意或者最容易获取的信息渠道,这也是一个问题。因为如果选择的媒体影响力不是很大,某些车主可能都不知道召回这一回事。

  -官员释疑

  问:对于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是不是太少?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处处长毕玉:作出这样的规定有两个原因,一是立法权限受限;二是立法目的不是惩罚,重在引导。

  问:多少辆个案汽车可以构成“批次缺陷”,从而进行“召回”?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司司长于献忠:没有绝对数字,要从产品问题具体看。导致需要“召回”的缺陷是由于汽车设计制造方面的原因,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缺陷,而带有普遍意义的系统性问题。

  -关键提示

  汽车召回不用花消费者的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负责人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后明确表示:召回对汽车消费者是免费的。

  旧车如有缺陷也能召回

  汽车召回的根本目的是消除产品缺陷,维护公共安全。因此,符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要求的,制造商都应按照《规定》进行召回,以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防止缺陷车辆给消费者和社会造成危害。

  -旁边报道

  车企为“召回”叫好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上周公布后,国内外汽车企业纷纷为其叫好。

  【上海通用

  《规定》出台有利公平竞争

  上海通用表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应对入世挑战、参与世界汽车工业发展和竞争的需要,也是汽车制造企业维护公共健康、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提高中国汽车工业的竞争水平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也将进一步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规范行业准入标准,促进中国汽车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福特中国】

  解决争端将有法可依

  福特中国副总裁许国桢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在中国汽车行业内,出现了一个既针对汽车产品本身的特性,又能照顾消费者需求的行业产品质量规范,标志着在规范汽车产品的质量问题方面,终于有了一个法律规定的基础。许国桢表示,针对该《规定》,细看下来肯定可以挑出一些存在问题的地方,但它毕竟标志着在汽车行业,针对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有了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以后,汽车制造商、经销商和用户终于可以在一个共同的规范内解决汽车产品存在的质量隐患问题。

  【广州本田

  第一个表态支持

  在《规定》出台后,广州本田第一个公开表示支持。广州本田表示,一方面,召回制度尊重用户的知情权,能有效地保护用户的权益,对厂家起到约束作用;另一方面,有了召回制度,厂家能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明确了厂家和用户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这些都有利于厂家建立严格的质量监控体系,有利于中国汽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广州本田还表示,在国家尚未建立召回制度之前,在处理质量问题和采取市场措施方面,广州本田其实早已建立了一套程序和有效的机制,并在全国汽车厂家中最早采取了积极的行动。

  【东风雪铁龙

  不会拒绝召回缺陷车

  对《规定》的出台,东风雪铁龙公关部徐志勤部长表示,东风雪铁龙对召回制度的发布表示积极的态度。他认为,国家出台汽车召回制度,对消费者和生产厂家都是好事。《规定》出台后,厂家的召回也将更能够得到消费者的理解和认同。他还表示,如果东风雪铁龙的汽车产品发现任何缺陷,一定会采取召回行动,对用户负责。(记者 朱中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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