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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南四环九车相撞肇事司机判七年(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 09:46  京华时报
北京南四环九车相撞肇事司机判七年(图)

 案件情节特别恶劣 虽自首不足以从轻量刑 本报记者王海欣摄

  本报讯 (记者林色平 邓婷) 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曾造成南四环9车相撞、6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王全宝还是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昨天,丰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在接受法庭调查时,王全宝说,当他驾驶的大货车撞到小客车后,自己横倒在驾驶室内,无法控制车辆,“只听到剧烈的撞击声”。停车后,他意识到“事情惹大了”。当时,他曾动过自杀的念头,但想到妻子有病在家,便逃离现场回到石景山的家中。后在朋友规劝下,他到交管部门自首。王全宝说,希望法院尽快对自己进行判决,这样心里可能好受些。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全宝虽然有自首情节,但鉴于此案情节特别恶劣,在法定刑内量刑不足以从轻。法庭宣判后,王全宝称不会上诉,甘心服刑,并当庭表示:“对不起受害者,也对不起患病在家的妻子。”

  新闻回放

  今年1月5日13时许,王全宝驾驶“红岩”牌重型平板车,在本市南四环主路设有50-80公里/小时的限速内超速行驶,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台区南四环主路大红门桥东137号灯杆西侧向第四条行车道并线时发现故障车,因采取措施不力,驶入第一条小客车道追尾前车后越过中心隔离带驶入逆行,造成9辆车相撞、6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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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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