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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车被盗不赔引发争议 保护爱车上盗抢险最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 08:26  北京晨报

  车主把自己的汽车停在停车场,并交纳了停车费。汽车却在存放期间失窃。这种情况下,损失该由谁来负担?随着私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这种情况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存车丢了物业不赔

  日前,家住京城某小区的夏先生停放在小区内停车场的一辆微型车被偷走了,而夏先生在车被偷走的前两天就已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当月的停车费。夏先生认为自己的车在小区的停车场里被偷走了,负责小区治安的物业管理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当然要赔自己的车。随后,夏先生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法律上的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这个过程中,保管人不仅实际占有而且控制着被保管物。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和夏先生之间没有什么保管关系,也就当然不用赔他的车。法院认为夏先生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就车辆停放产生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停车场地有偿使用关系。法院因此驳回了夏先生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的请求。

  保护爱车上盗抢险最安全

  有关专业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汽车对于家庭来讲属贵重财产,一旦丢失损失惨重,而目前相关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对于赔偿责任的认定还存在分歧。在这种情况下,给自己的爱车上机动车盗抢险就成为一种最安全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

  存车被盗不赔引发争议

  那么存车处对被盗的车到底是赔还是不赔呢?夏先生和许多普通市民都认为存车处应该赔偿。而法律界的人士则认为:按照现在存车的实际情况,无论是小区内的长期存车还是大街上存车处的临时存车,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在实际内容上都没有体现法律上保管合同的要求,大家之所以认为存车处应该对被盗车负责,而存车处以往也对被盗车大多做出了赔偿,是因为人们长期形成了“在哪里被偷的,就应该由哪里的单位来赔偿”的习惯心理,但这种习惯心理产生的赔偿行为在法律上并站不住脚。

  但如果将车主和存车场之间的关系处理成之间的场地的有偿使用关系也同样引起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质疑,因为按照我国现在施行的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租赁或者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必须完成两个法律程序:一、合同的产生必须是书面形式;二、必须依法登记。从实际情况来看,老百姓存车时都没有履行这两个程序,所以说存车是土地的有偿使用未免也有些牵强。

  还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法律上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得到多大收益,就相应地承担多大的损失。而对存车处来讲,他们每月仅从夏先生那里收取了200元的停车费,却要承担近10万元的经济损失,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晨报记者 杨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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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车爱丢?

  在现有的国产车中,哪些车最容易丢呢?记者根据“北京机动车盗抢信息公告”做了一个简单的统计,结果发现,桑塔纳和桑塔纳2000是最爱丢的车,这两款车占公告中所丢车辆的70%以上。除了这款车外,广州本田雅阁、一汽-大众捷达、哈飞汽车的松花江面包车和天津一汽的夏利等都列在最爱丢的汽车的前几位。

  公安方面的有关人士分析说,对这些爱丢的车型稍做分析就不难发现,这些爱丢的车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它们都是保有量最大的一些车型,而且都不是最新的品牌。因为偷车贼偷的都是最容易出手的车,太新的车保有量少,极易暴露,所以犯罪分子很少对它们下手。

  这位人士说,还需要澄清一点,最爱丢的车并不表示这款车的安全性不好。现在的偷车贼作案手段相当高明,一般的车锁、防盗器等对他们已不起作用。(晨报记者 杨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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