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在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出台,但这个维护汽车消费者(车主)权益的法规一经面世就遭到了不少车主的质疑: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比,最高限额3万元的国内处罚规定实在是隔靴搔痒。
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业内人士指出,相对于汽车产品的高昂售价和高额利润而言,区区3万元罚款实在无法形成让人信服的比例关系。而相对于由于车辆缺陷可能造成的严重情形,这3万元更是微不足道。(商报记者李卉实习记者邓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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