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北京3月15日电 (记者杜宇) 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管理规定》为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制订了惩处办法,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起草这部规定的有关专家介绍,制造商发生下列三种情况将受到惩处:一是制造商故意隐
瞒缺陷的严重性;二是制造商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三是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
另外,制造商拒不执行指令召回的,将被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将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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