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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再收取拖车费 违章停车新处罚5月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1日 08:37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 (记者闫峥) 从今天开始,交警拖车后将不收取拖车费。昨天上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张景春宣布,从3月1日起对违章停车的司机,交警除了依法给予相应的罚款及吊扣驾照的处罚外,拖车时司机不再需要交纳200元拖车费。但发言人同时强调,不再收取拖车费并不意味着交管部门会放松对违章停车的管理。

  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可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对机动车驾驶员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为此,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车辆物品处理的规定》,市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了拖车收费的标准:拖拉2吨(不含)或22座(不含)以下小型客、货机动车,每车次收费200元;拖拉2吨或22座以上大型客、货机动车,每车次收费250元。这一标准从1997年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有7年的时间了。

  从5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实施,法规中“拖车费”的概念没有被提及,意味着5月1日以后各地都将不再收取拖车费。北京交管部门从3月1日起,从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出发,提前取消拖车收费的规定。

  据悉,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北京市实施细则”。张景春强调,虽然拖车费取消了,但北京市交管部门对违章停车的整顿、处罚力度仍会不断加强,尤其是在胡同口和胡同内违章停车、影响他人交通畅通、阻碍消防等应急通道的行为将受到重点查处。

  此外,对于司机普遍担心取消拖车费后、停车场费用是否会上涨的问题,张景春表示,北京市物价局对停车管理收费有明确规定,这一规定不会因为取消拖车费而改变。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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