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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点评“霸王条款”:汽车经营者有义务退货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 08:12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珏) 12月24日,中消协启动“霸王条款”第三阶段点评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厂家”、“指定销售零部件”等十项汽车随车文件不平等格式条款遭到质疑。相关汽车厂家将在近日接到中消协发出的《劝喻改正函》,并被要求尽快答复。

  据了解,中消协此次汽车随车文件点评活动是从今年7月份开始的,共收集了24个生产厂家47种品牌的汽车随车文件,有奥迪、捷达、宝来、马自达、红旗、威驰、赛欧、桑塔纳、帕萨特、别克、奥拓等。通过邀请专家和消费者代表讨论论证,中消协确定了十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

  -条款一: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

  点评:经营者的义务绝不仅仅只是修理,还应当更换、退货,甚至赔偿损失;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条款二:不得以说明书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点评:如果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中存在错误,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完全可以以说明书中的内容为法律依据向厂商提出要求。

  -条款三: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点评:产品说明书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产品说明书总则》的规范。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条款四: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点评:易损件作为汽车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而作为产品的构成部分就必须承担质量责任,不能因为是易损件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条款五: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点评:生产者进行质量担保是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汽车产品这一消费活动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且产品责任与担保责任不一样,如果确因汽车的质量问题而给消费者造成了间接损失,厂商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六:只能在指定点维修,否则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点评:汽车修理业作为服务行业,对维修的指定不但使汽车生产企业存在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能,而且会给消费者造成许多不便,增加不合理的负担。因此应当取消指定维修,改为“可以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任一汽车修理企业维修”。

  -条款七:使用说明书与汽车配备不符

  点评:厂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与汽车型号必须相对应;使用说明书按系列、成套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否则就违反了以上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条款八:擅自改装,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

  点评: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若因消费者改装汽车而造成了损坏,厂家可以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但若损坏与改装无关,厂家依然应该承担质量保修,无权将自身法定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条款九: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

  点评:零部件作为产品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零部件的更换缘于原配件的损坏,对于更换的零配件应该与原配件的规定相一致,不应因为是零部件而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

  -条款十:指定销售零部件点评:指定销售往往成为生产厂家利用垄断经营增加利润的手段,零部件作为一般商品,只要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就可以自由上市销售,如果消费者在非指定地点购买的零部件符合上述要求,并且能够证明汽车损坏并非由该部件制造质量原因造成的,生产企业就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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