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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停车 国内外两种遭遇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 11:17  法律与生活

  文/许飚

  在美国被贴罚单

  年前,笔者受单位派遣,赴美从事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工作。因住处离学校比较远,而且在美国购买二手车非常方便,中国学生几乎是人手一辆二手车,我受中国学生的影响,从一个回国的中国学者手中买了一辆二手车。在海外首先实现了汽车梦。

  有了车就难免会出现违章的情况,特别是停车。当我从一个城市完成访问研究工作转入到波士顿时,泊车车位发生严重困难。

  波士顿是一个大都市,人口多,并且我访问的学校地处市中心,宿舍就在学校附近,住处附近停车非常困难。一日晚归,所有车位都已被占满,无奈只好将车停到离宿舍一路之隔的另一个区。进住时,早已听同室的学生说过,对面的区是一个富人区,停车管理非常严格,严禁夜间在马路上停车。

  对此虽然略知一二,但总想并不一定会太严格,希望能侥幸避免罚单。事与愿违,第二天一大早起来移车,发现自己的爱车不幸已被贴上了罚单。罚单上称,你已违反本区的停车管理规定,请你将支票寄到市政厅或者当面去交纳罚款,逾期将追加处罚。如果你对处罚不服,可以到市政厅申请听证。想到要交纳15美元的罚款,感到特别冤。再一想,自己从事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为什么不去申请一次听证机会,切身感受一下美国的听证制度呢。

  于是在周末,驾车去了市政厅,找到了当日值班的听证官员。我解释说,我刚搬来住,对这里的停车管理不清楚,不知道夜间不能在路边停车,希望能免除处罚。听证官听我说明后,找了一张纸,画了一张街道图,详细解释哪一边不允许夜间停车,哪一边可以夜间停车。最后说,由于你对此不清楚,这一次免除处罚,希望下次注意。他收回了罚单,我满心欢喜地离开了市政厅。

  回国后,也被贴罚单

  回国后不久,SARS袭来。为避免SARS的侵袭,我也购买了一辆汽车。

  我们单位地处北京市中心,有一处内部停车场是开放式的,一些社会车辆为图方便,也停入其中。为了保证单位职工的车位,停车管理员自然要对无证车辆贴上罚单。一日,我下班发现自己的车也被贴上了罚单。我百思不得其解,我有停车证,为什么还给我贴罚单?肯定是交通协管员搞错了。

  第二天,我带着停车证到了本地区的交通支队。我对值班警员说,我有停车证,但是被贴上了罚单,可能是交通协管员搞错了,希望能予以撤销。接待警员听后,一脸不高兴。说不可能有这样的事,肯定是我把停车证借给了别人或者是把停车证锁在了车里,所以才被贴上罚单。我进一步解释,我每天开车上班,不可能把停车证借给别人,更不可能把车证锁起来。警员听后不以为然,说既然如此,我们要调查此事。如果是交通协管员弄错了,要处理交通协管员;如果是你的问题,要处罚你。我说交通协管员每天贴很多罚单,怎么可能记得哪一个弄错了,哪一个是对的。如果当时知道错了,也不应该贴,找他核实没有用。我有停车证在这里,你就把罚单撤掉算了。

  警员听后很是生气,说我们是重事实和证据的,一定要调查清楚后才能处理。并且说,你们单位已给交通支队惹了不少麻烦,几笔拖车费至今也没有给报销,不要再给我们惹事了。

  我心想,我们单位有什么事要麻烦你们?你们是为机关服务的,麻烦也是应该的。再说机关的事与我现在的问题有何关系,这岂不是强词夺理?

  当然,这样的话我只能在心里嘀咕,表面上却是另一番表现。我满脸堆笑,说你要调查核实那就调查核实吧。警员说,负责管理交通协管员的同志不在,星期一再来解决。我说我事多,你今天就把这事解决算了,再说罚单上说要在三日内接受处理,到星期一就是三天,我岂不是逾期接受处理。警员说,找不到交通协管员,你叫我怎么处理,星期一再说。无奈,我只好垂头丧气地离开了交通支队。

  回到机关,正好遇上协助维持停车秩序的同志。我说,我有停车证,怎么给我贴了一张罚单?她赶忙说,怎么你也被贴了罚单,你是什么车?我报出我的车名,她说她有印象,有一辆有车证的车被贴了罚单。并说,我帮你与交通队联系一下,让他们把你的罚单撤了。

  她在办公室当着我的面给交通支队打了电话,说是有一张贴错的罚单,请给撤掉。警察在电话里满口答应。这样我又去了交通支队。一进交通支队办公室,遇上刚才接待我的警员。警员吃惊地问,你怎么又来了?我说我单位的同志让我来的,她已经跟你联系过了,你已同意把贴错的罚单撤掉。

  他恍然大悟,是你呀,是你的不给撤。

  我满脸疑惑,为什么不给撤?他说还没有调查清楚。我说,我们单位负责此事的同志已证实弄错了,事实已很清楚了,还调查什么?他说,不行,还要调查。我再三坚持,你要调查就请马上调查完,我没有时间再来。他看我很坚决,就说,你不想再来,就把罚单留下由我们处理,是交通协管员搞错了就给你撤掉。不过要说一句,我们人多手杂,如果丢了我们不负责任。我说,既然如此,你给我开一个收据,表明我已将罚单交你们处理。警员一听暴跳如雷,我们办事是很认真的,从来没开过这样的收据,你还是把罚单拿走,星期一再来解决。我说不行,今天一定要给解决,本来很简单清楚的事,为什么要拖到星期一,为什么要我跑几趟?在我的坚持下,警员说我给你最后一次机会,你把罚单留下,但还是那句话,丢了不负责任,并且要保留进一步处罚的权力。我想,警察也许意识到是贴错了,打算撤掉,但不愿公开当面承认,所以采取这种方式,那我就给他一个台阶。于是硬着头皮接受了这样一个不明不白、对己不公的处理。因为我实在是没有兴趣再来一次、再忍受这样的态度。

  走出交通支队,百感交集。明明是交通执法错误,我还变成一个没理的,成为一个乞求者,并且还给我留下一个尾巴,不知什么时候还会找我的麻烦。一个非常简单清楚的事情,却整整浪费了我一个下午的时间。这个交通支队的辖区内中央国家机关很多,服务态度和执法水平相对来说应当比较高,这里尚且如此,其他地方可想而知。我是一个学习和研究法律的公民,具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意识和知识,尚且被如此对待,其他的人遇到此类事会是什么样。这仅仅是一个停车违章争议,要是别的什么交通违章乃至事故,还会有完吗,在交通支队听到看到的不就足以说明问题吗?我带着一肚子的火离开了。

  事关执法理念

  违章停车是一种最轻微的违章行为。对这种轻微违章行为的处理,却反映出一些深层次的执法理念问题。

  第一,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还是仅仅是为了处罚,树立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威?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但决不是基本的、惟一的手段。行政执法最根本的目的教育当事人守法,使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全体公民的自觉守法要比建立一个庞大的行政执法机构有效得多。对于轻微的违章行为,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如果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完全可以不处罚。

  第二,当事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这种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也有一个态度问题,是首先假定为谎言,置之不理;还是当成一种真实情况的反映,认真听取呢?作为执法人员,应当是后者。执法者不能带着偏执的思想和观念去执法。否则很难有公正和客观的执法。

  第三,行政执法应当贯彻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尽快结案。有的行政执法人员,明知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就是不给结案,耗费当事人的精力。处处设置种种障碍,故意刁难当事人。这是另一种执法违法。

  第四,行政执法的举证责任在于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收集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举出相反的证据,行政机关要维持处罚,应当举出相应的事实来驳倒当事人的证据,如果提不出新的证据,应当撤回处罚决定。

  第五,行政执法机关要勇于承认错误,国家建立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都是为了纠正执法错误或者消除其影响。如果行政机关发现自己执法错误,主动纠正,岂不节省了解决纠纷的成本。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应是行政处罚的一项原则。而实际中,某些执法机关为了掩盖执法错误,故意刁难当事人,这是错上加错。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推出了许多人性化的改革措施。但愿交通执法机关能以此为契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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