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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高定损价格只为“骗保” 车祸定损水有多深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 15:49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12月23日电 记者 方列 近年来,不少地方交警部门将车祸鉴定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通过价格认证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进行鉴定,对在车损鉴定和理赔中出现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这原本是一件好事。

  然而,记者近日在杭州市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下属的交通事故损失鉴定部调查时发现,这个由几名临时聘用人员组成的部门不仅没有起到监督、规范作用,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鉴定价格,为自己牟取私利,向交警部门开具了一张张虚假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车损定价缘何多是“29000元”

  核对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交通事故损失鉴定部近几年来的车损鉴定结论书,记者发现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有相当数量车损鉴定价值都在29000元左右。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根据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为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人要吊销驾驶执照。为了保住自己的驾驶执照,许多出了事故的驾驶员想方设法找到车损鉴定人员进行“公关活动”,请他们“笔下留情”。

  在车损鉴定部的电脑中,记者发现了两份车损鉴定结论书。这两份结论书都是对一辆马自达双排小货车的车损鉴定。奇怪的是,同一起事故、同一辆车两份鉴定的价值竟相差1万多元。前者为29440元,后者为39500元。令人吃惊的是:最后存档的是29440元的结论书,而鉴定收费却是按照39500元的标准收取。一些业内人士说,车损鉴定人员如此随意地修改具有法律效力的车损鉴定结论书,就是为了保住车祸责任人的驾驶执照。

  更有甚者,为了“压缩”车祸损失,鉴定人员还将一起事故分为两起事故定损。2002年8月26日,浙江某公司一辆丰田皇冠轿车与义乌市廿三里镇任某的桑塔纳车相撞。奇怪的是,车损鉴定部将鉴定结论书一分为二,一个事故给出了两个鉴定结论报告:一个是29400元,另一个是10900元。根据这样的鉴定,交警部门自然没有吊销责任人的执照。

  一位业内人士直言,司机出了车祸要想保住执照,只要找到门路,肯花点钱,哪怕车损价值高出标准几倍,他们也能“搞定”。

  抬高定损价格只为“骗保”

  为了帮肇事司机保住执照,车损鉴定人员不惜“压缩”车损价值。而有时候,这些鉴定人员又要往鉴定价格中注入水分,抬高定损价格。这其中的奥秘何在呢?

  2001年12月13日,杭州市民王某一辆神龙富康轿车右前部与一辆桑塔纳车发生碰撞。车损鉴定部定损价值为16950元。然而一位从事多年汽车维修的专业师傅对照现场拍摄的数码照片发现,这辆车的修理费用最多不过5000元左右,水分在1万元以上。记者调查发现,这起车祸的价格鉴定也有两个版本:一个定损价值是6100元,另一个则高达16950元。对照修理清单,车损鉴定人员把没有损坏的左前部的部件、水箱、后桥总成等都列入了损失清单。

  2003年4月7日,杭州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一辆桑塔纳轿车发生车祸。车损鉴定部第一次定损是15250元,第二次“增补”的价值是13950元。为什么要“增补”,是第一次定损时疏忽?记者对照修理明细表,发现价值近千元的外表机盖要更换,第一次定损时是不会被疏忽的;第一次定损时修复的左前门修复费是140元,第二次“增补”竟然改成了1500元。

  一名从事修车工作多年的人告诉记者,这些车损鉴定人员往往与各家汽车修理厂和保险公司的人有良好的关系,有的甚至还在修理厂里干过。他们把车损价值定得越高,甚至把一些不需要修理的零件也算成损失,汽车修理厂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赔更多的修理费。当然,这笔钱汽车修理厂也不会独吞,自然是大家都有份,而最终受到损失的却是保险公司和车主。

  车损鉴定亟待制度规范

  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为什么出现这么多的问题呢?记者调查发现,整个车损鉴定工作虽然有多项制度约束,但在实际工作中落到实处的寥寥无几,有关负责人在监督管理上也存在明显不足。

  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的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有严格要求。而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车损鉴定部两名负责车损鉴定的临时工均无此执业资格。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介绍,他们仅仅是参加了几天的培训,就取得了车损评估员的身份。

  记者在暗访中还发现,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车损鉴定部在鉴定程序上存在严重违规现象,车损鉴定部鉴定人员违反“应当由两名以上价格鉴定工作人员共同承办”的规定,单独操作,而在最后的定价结论书上签字的却是两个人。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对此的解释是:人手不足,实在没有办法。

  更有甚者,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认证单位,定损结论是对保险理赔和修理厂的有效监督,定损人员应该独立进行价格认证。而萧山的定损人员却是向事故车主讨要保险理赔单,依据理赔单抄报物价单,然后简单地改几个小数据,完全失去了认证的客观性和监督的职能。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王全明律师说,涉及行政处罚的物品价格鉴定具有法律效力,然而目前一些价格鉴定部门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容易暗箱操作。公开工作流程,实行阳光作业是防止出现“鉴定腐败”的有效方式。(完)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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