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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窄 商业银行利益得到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 09:39  新京报

  日前银监会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出世打开了通道。但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则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进行了限制,这既是银监会为规范汽车金融市场的一种安排,也是为迫使汽车金融公司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令后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融资渠道大大缩减

  《细则》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是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非金融企业最近一年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相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新规则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只能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这意味着缩减了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在“征求意见稿”中,曾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的条款,而后也被删除;而“吸纳购车储蓄”根本就没有被提及。专家指出,发行商业票据和公司债,以及吸收购车储蓄等方式成本较低,是通常的融资方式。

  有关人士透露,一些汽车企业已就汽车金融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问题向银监会提出申请。但即使得到批准,汽车金融公司的成长期仍需要3-5年时间。

  在国外,汽车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债、购车储蓄、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借款、向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证券化等。

  银行由零售商向批发商转型

  业内人士认为,从目前看,两条法规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让汽车金融的主体———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汽车企业都将有自己的位置。“它是多方利益权衡的产物。”

  截至目前,中国的汽车消费贷款模式仍然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从汽车生产、销售到消费,大多数资金来源依靠银行,但融资渠道过于担忧已经引起市场的担忧,也被市场所批评,而其中的风险逐渐显现出来。

  但商业银行显然不会放弃这块“肥肉”。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7月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409亿元。

  一位长期研究汽车金融的专家认为,银行做车贷,如同“大象拣花生米”,既不擅长,也不专业。汽车金融公司的出现将会改变原有的竞争格局,商业银行的角色也将面临转变。商业银行将从资金的“零售商”向“批发商”转型。未来商业银行将成为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提供方,而为消费者提供购车信贷服务将不会是其主要业务。

  中国银监会没有就此置评,但分析人士指出,银监会的用意并不难揣摩。缩减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目的,就是要建立一种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机构的新的合作模式,避免双方可能出现的过度竞争。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有关人士早前接受记者采访时的一席话可以看做是一种解释。他说,推进汽车金融机构服务专业化,必须在银行和专业汽车金融机构之间合理分工,即银行通过适当方式向专业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汽车金融公司向经销商及用户授信。这样既可以解决专业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的资金来源问题,又可以降低银行资金运用的风险。

  本报记者程李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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