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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发疑问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9日 12:45  北京晚报

  消费者扬眉吐气,经营者愁眉苦脸

  《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发疑问:经营者的利益怎样保护?

  为彻底规范汽车租赁市场,杜绝目前汽车租赁市场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前不久,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据了解,这次租赁合同与以前相比变化很大,对租赁公司许多必须承担的义务都有了明确的条款规定,例如租赁公司应交付达到一级标准的车辆,否则承租人有权要求租赁公司予以更换;对于车辆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租赁公司应提供免费的车辆保养及合理使用过程中的故障维修服务,并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租赁公司还应退还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因租赁公司的原因导致车辆技术故障的,要承担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面对示范文本中这种针对租赁公司的限制性条款,消费者自然不必再担心吃租赁公司的亏,可作为经营者的租赁公司这边却对新出台的文本怨声四起,纷纷要求对合同文本中一些规定不够明确、用语不够严谨的条款作出合理的修改和补充。

  京城某知名租赁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说,目前租赁行业内部对合同文本持异议的主要原因在于该文本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得足够充分,而一旦有个别消费者利用其中的漏洞对租赁公司提出不合理要求时,租赁公司却难以从新文本中找出可以维护自己作为经营者利益的条款。接着他列举了其中几条,比如所谓“一级标准”,即7年以内的车,便与国家有关租赁车辆10年使用期限、15年强制报废的规定相互矛盾。如果按新合同文本执行,将使租赁公司的经营年限大大缩短。另外车辆作为机械工具,其中一些配件损耗导致车辆发生故障是难以确定何方责任的,不分情况而一概由租赁公司承担承租方的直接损失则未免有失公平。还有有关救援时间的限定,如果按新文本中规定,就算租赁公司的救援只比规定时间晚到几分钟,承租方也有权索赔。

  类似这种对租赁公司过于苛刻的规定在新文本里还有不少,相反对承租方所能享受到的权利说明地非常详细,而对其应尽的义务以及违反约定所要付出的赔偿却少有提及。比如承租方以极低的价格向租赁公司长租一年车辆,中途反悔要求退款,新文本中却缺少对这种消费者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针对此种情况,北京市租赁协会有关领导表示,整个租赁行业是非常欢迎有这样一个合同文本出台来规范限制目前行业内部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现象。虽然目前的试行文本中有一些不够明确、严谨的条款,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而且经营者可能容易吃亏,但是作为租赁行业内首次出现的规范合同文本,有这些问题和矛盾都是可以理解的。据了解,租赁协会已经组织各租赁公司开会集体讨论,讨论结果将会尽快整理上报,并迫切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召开听证会。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到12月1日此合同文本正式实行之时,应该是一部十分完善的、对消费者和经营者都绝对公平的法则了。

  郑小庆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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