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7日,福州林女士到福州邦辉大酒店吃饭时,她停在酒店停车场的桑塔纳轿车不翼而飞。林女士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损失。但由于酒店没有收取停车费,也没有给停车凭证,使得整个诉讼过程一波三折:是否不收停车费就意味着酒店对顾客车辆失窃不负有责任?是否因为酒店不给停车凭证,导致林女士不能直接证明她将车停在酒店,酒店便可由此逃脱相关责任?
在历时近两年的诉讼之后,福州林女士终于讨得说法。日前,福州中院做出判决:鉴于举证责任应在酒店一方,二审以林女士“有无在酒店停车没有直接证据可予证明”为由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有失公正,应予以纠正;判令福州邦辉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林女士车辆被盗损失的70%共84234.5元,且承担一审、二审受理费、鉴定费等9180元。
法界有关人士称,此案将为今后在公共场合停车失窃所引发的相关诉讼提供判案依据。
记者张朝晖、特约记者林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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