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于泳) 最近,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HONDA Motor Co.Ltd.)因发现北京某摩托车商店销售带有“HONGDA”标识的力帆摩托车,遂以自己的商标权受到侵犯为由,将重庆力帆和销售商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公开道歉,销毁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257万余元。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成立了55年,其“HONDA”商标的产品先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被核准注册了多件商标。1999年和2000年,“HONDA”及“本田”商标两次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重点保护商标。
重庆力帆轰达动力有限公司曾大量生产带有“SINO-HONGDA”商标的摩托车发动机产品。为此,本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些侵权产品进行了数次集中收缴,并对力帆轰达动力有限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理。
对于重庆市轰达车辆配件研究所在1996年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轰达SINO-HONGDA”商标一事,本田表示,该商标与本田在中国的注册商标“HONDA”近似。事实上,本田自其产品进入中国以来,从未与力帆建立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也从未授权对方使用“HONDA”商标。
本田认为,重庆力帆擅自制造及销售带有与“HONDA”商标近似的“HONG?鄄DA”标识摩托车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对本田商标的侵犯,误导了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本田在中国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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