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再次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出台增强了可操作性,是对《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补充。日前,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颁布《细则》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汽车金融公司市场准入程序有什么要求?
答:监管机关制定有关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一些共同性的规定都适用于汽车金融公司。由于这些规定散见于《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等多个管理办法中,为便于执行,《细则》把这些办法中现行的相关规定集中在一起,对市场准入事项作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汽车金融公司市场准入程序可以概括为:两个阶段,两级审查,两个证书,程式化管理。
两个阶段是指新设立汽车金融公司要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不同阶段。
两级审查是指银监会和它的下属银监局分工审查、两级把关。汽车金融公司拟设地的银监局负责筹建及开业申请资料的签收、受理和审核,银监会负责筹建审批和开业核准。
两个证书是指金融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根据目前法规关于中资、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管理的不同规定,《细则》规定对外国独资和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由银监会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中资汽车金融公司由汽车金融公司所在地银监局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
按照有关规定,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成立时,应当向中国商务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据商务部的委托,将由银监会向被批准开业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代为颁发该批准证书。被批准设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申领到银监会批准开业文件、金融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可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程式化管理是指申请资料签收、受理、审核、审批(核准)、发证等准入程序,按照有关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实行规范化管理,在操作时间上提出了具体要求,申请人和审批人权责明确,以保证汽车金融公司机构设立按规范的程序有效进行。
问:对汽车金融公司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的要求有哪些?
答: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坚持四条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风险监管与合规性监管并重;实施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监管;实行以10%资本充足率为基本标准的风险监管,对最低资本充足率实施浮动性管理;低于资本充足率规定标准的公司,对其业务实施必要的强制性管理。
具体是:(一)以资产五级分类为基础,对汽车金融公司个人消费贷款、机构贷款和其他资产实行五级分类制度,并按分类结果及时足额提取损失准备。(二)以10%为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即按资产分类结果计算出资本充足率,每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都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10%的要求。(三)对资本充足率实行浮动性管理。即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可提高单个公司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实施更高标准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四)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的公司,其业务将实施强制性管理。即对经营管理不善或内部管理控制不力的、资产风险较大的或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公司,监管部门有权要求有关公司进行业务整改或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进行停业整顿等。
在合规性管理上规定了6个指标。其中,重要的指标有对单一借款人授信比例、对最大10家借款人授信比例、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比例。通过这些指标,促使公司防范风险过度集中,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防范恶性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在管理关联交易时,一是将担保等表外项目纳入考核范围;二是将考核对象从股东扩大到关联人。其中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其外延大于其他办法中常见的关联企业。三是将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与其出资额比例上限控制为100%。这些规定体现了从严监管原则。
问:汽车金融公司的诞生对目前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带来什么影响?
答:汽车金融公司是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主要业务是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汽车金融公司的诞生,改变了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业务主体单一的现状,促进了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汽车金融公司的成立,也将对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通常,汽车金融公司隶属于较大的汽车工业集团,其首要市场定位是促进汽车及相关产品的销售。汽车销售涉及产品咨询、签订购买新车或旧车合同、办理登记手续、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索赔、旧车处理等。专业化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凭借其先天的汽车行业背景,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的专业服务,推动汽车业的健康发展。消费者因此可以享受到比以前更简捷、更专业的金融服务。(国际金融报记者 宫广军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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