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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车撞人 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 10:18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杨文学) 开着租来的车撞伤人,而汽车被交管部门认定灯光、制动不合格,租车人因此将租车公司告上法庭,并获得一审胜诉,而租车公司则以租车人已经签完交接单为由要求免责任。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1年7月14日,姜先生开着从新概念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车撞伤了人,交管部门判定他应该负全责,同时认定车辆制动、灯光不符合安全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在向伤者支付了7万余元医疗费后,姜先生将新概念告上法庭并索赔10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新概念赔偿姜先生6.4万元。

  在昨天的二审法庭上,新概念表示,租车时姜先生在车辆交接单上已经签完字就意味着他已经认可租的车不存在任何问题,因此,汽车租赁公司不应该担责的。他们同时表示,交管部门对车辆状况认定也存在问题。

  对此姜先生辩称,汽车是特殊商品,在租车时,自己只能对所租车辆有表面认识,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发现车辆内部问题。一审法院也认为,姜先生在交接单上签字,只能视为是在履行必要手续。

  昨天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着车辆状况认定书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展开了辩论,法院没有作出判决。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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