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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实行10%资本充足率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 10:0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于10月3日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后,中国银监会于11月12日再次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明确表示,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实行以10%资本充足率为基本标准的风险监管。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坚持四条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风险监管与合规性监管并重;实施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监管;实行以10%资本充足率为基本标准的风险监管,对最低资本充足率实施浮动性管理;低于资本充足率规定标准的公司,对其业务实施必要的强制性管理。

  具体是:以资产五级分类为基础,对汽车金融公司个人消费贷款、机构贷款和其他资产实行五级分类制度,并按分类结果及时足额提取损失准备;以10%为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即按资产分类结果计算出资本充足率,每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都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10%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实行浮动性管理。

  即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可提高单个公司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实施更高标准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的公司,其业务将实施强制性管理。即对经营管理不善或内部管理控制不力的、资产风险较大的或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公司,监管部门有权要求有关公司进行业务整改或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进行停业整顿等。

  在合规性管理上规定了6个指标。其中,重要的指标有对单一借款人授信比例、对最大10家借款人授信比例、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比例。通过这些指标,促使公司防范风险过度集中,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防范恶性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在管理关联交易时,一是将担保等表外项目纳入考核范围;二是将考核对象从股东扩大到关联人。三是将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与其出资额比例上限控制为100%。

  按照有关规定,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成立时,应当向中国商务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据商务部的委托,将由银监会向被批准开业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代为颁发该批准证书。

  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卫玲发自北京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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